【住建办法】公主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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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公主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主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全面构建符合我市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
2、并以优惠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制定、规划和计划编制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协调联络、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房源筹集、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
3、金收入、出售收入及配建商住项目的出售收入等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应当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市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在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公安、交通、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按规定程序认定,提出审查意见。市属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报送;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安、
4、交通、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金融、房屋产权、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事项的认定工作,提供相关信息,逐步达到信息共享。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者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2014年以前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此前已经列入分配计划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照原廉租住房规定管理,今后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三)改建。政府或者企事业单
5、位按照规定标准将现有住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四)购买。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标准的住房。(五)租赁。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标准的各类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要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型住房,集体宿舍型住房应当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但房源
6、比例不超过所在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完善小区内外配套设施,满足保障对象日常出行、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
7、积金贷款;(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用地性质。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
8、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章准入管理第十五条由政府全额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优先面向全市范围内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配租,在实现以上申请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将剩余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统一公开配租。第十六条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暂定为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暂定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9、不超过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第十七条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筹集并供本园区(单位)职工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应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由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企事业单位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园区(单位)职工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向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第十八条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暂定为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暂定为申请家庭人均住
10、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第十九条我市城镇年满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范围包括:(1)我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准入条件依照我市原申请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准入标准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未租
11、住公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3)在我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具体准入标准为:在我市有稳定的工作关系,并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当是我市规模性企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在我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不受收入标准限制。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4)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第二十条在我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包括: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企事业
12、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其具体申请、审核工作由各部门统一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的“三审两公示”程序办理: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当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保障办;市保障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保障办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
14、给市保障办;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分类租赁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五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在我市有稳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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