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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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广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执法科室和局下属单位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2、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机关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三)法律、法规和
3、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我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八条各科室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科进行审核。第九条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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