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巢湖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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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巢湖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巢湖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建部129号令)、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各种房屋。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结构、使用状况、危旧程度是否危及安全进行的鉴别、评定。本办法所涉房屋危险性鉴定,分四个等级:A级为结构承载能力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为结构承载力
2、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D级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防范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危险房屋安全普查、鉴定、治理、应急抢险等管理工作,实行专款管理。第五条实行危险房屋管理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的危险房屋治理进行适当救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加强对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
3、导组,领导组由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房产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的部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专人负责危险房屋管理具体工作。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具体负责城市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危险房屋管理办事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市政府对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重大危险
4、房屋应急抢险工作。重大危险房屋解危方案需经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领导组审查备案后实施。危险房屋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政策拟定,组织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指导协调危险房屋解危除险工作。第十一条市房地产管理局督促开展城市范围内危险房屋排查和解危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归集,建立台账;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会同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房屋内外装修、装饰安全管理;负责将危险住房解危工作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鉴定办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二)对房屋安全作出可靠性鉴定;(三
5、)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等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鉴定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四)从事有关房屋翻建、大修、抗震加固、改建、扩建、装修、加层、改变用途等相关技术鉴定和房屋完损等级的鉴定;(五)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居委进行房屋危险排查、安全监督和隐患整治,并建立危险房屋管理台账;(六)对城市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进行防治管理,参与房屋倒塌、火灾等事故分析,对遭受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全面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市住建局负责对危险房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安全鉴定所需城建资料;负责涉及房屋安全的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管理;负责解危过程中的加固维修和拆除重建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市公安局负责负责危险房屋解危工作
6、中的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第十四条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中的信访投诉、处理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好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D级危险房屋解危过程中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解危加固和原址拆除重建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第十八条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使用安全实施综合性监督。第十九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在房产局、鉴定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危旧房屋的普
7、查登记、造册和日常巡查,制定有效解危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危险住房管理工作。第四章鉴定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二)因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而出现异常后,拟继续使用房屋的;(三)因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五)由于周边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房屋安全可能遭受影响的;(六)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
8、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被鉴定房屋存在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的,可根据鉴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第二十三条房屋鉴定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于五日内指定项目负责人,约期赴现场查看测试;(二)初始调查,摸清受理鉴定房屋的基础情况、历史、现状、鉴定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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