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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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秦政20131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立持续、稳定、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体制。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
2、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经县棚改办确认的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搬迁改造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旧城改造项目免予配建保障性住房。第四条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分为实物配建和货币化配建。实物配建可采取原址配建和异地配建。原址配建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原址上,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异地配建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同等户型、面积等标准,在同等地段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购买或建设保障性住房。货币化配建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应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采取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方式进行配建。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实施货币化配建,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一)别墅、高档居住区和产权分
3、割的酒店、度假村、公寓等。(二)项目所在地对保障性住房需求较小或保障性住房房源过剩的。(三)项目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异地建设资金应在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所在地普通住宅开发成本价格。综合考虑地段等方面因素,根据县城规划区范围,设定4个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区域标准。(一)东起拉马沟河道、西至八一水库下行河道,南至都阳河、北至大冷公路,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二)西起拉马沟河道、东至东城建界,南起都阳河、北至大冷公路,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800元。(三)东起八一水库下行河道、西至双庙中学以东,南起都阳河、
4、北至大冷公路,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800元。(四)上述区域外的青龙镇辖管范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600元。青龙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在乡镇规划区以内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在乡镇规划区以外的缴纳标准为700元。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根据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秦房字2008290号)要求,须统一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第八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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