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法】沙河市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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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办法】沙河市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沙河市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人防办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
2、务股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相关股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第五条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人防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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