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抚顺市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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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抚顺市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直机构以及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第四条市直行政机关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负责本部门依申请公
2、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六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在指南中应当告知公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程序和获取方式,以及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第七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及现场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八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告知填写内容和所需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开通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电子版,供公众下载。市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第九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否具备下列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对于要件不完整的申请,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视同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第十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直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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