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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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
2、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第七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3、(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初步设计批复;(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第八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第九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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