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专题报告:担保公司面面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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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收益专题报告:担保公司面面观一、担保行业概况1、担保业务介绍担保业务包括直保和再担保,其中直保包括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标的可分为借款类担保、 发行债券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则主要包括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等。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再担保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2、担保公司分类担保公司按照主营业务及定位可分为一般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与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是
2、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从事的融资担保业务中,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则遵循市场规律。信用增进公司以保证、信用衍生工具、结构化金融产品等形式提供专业化信用增进服务,信用增进对象包括债券、贷款、结构化金融产品等。 信用增进公司与一般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部分业务的重合。再担保公司一般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出资,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提供 风险分担、信用增进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再担保公司作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的三层组织体系中的一环,承担 较多政策功能。3、担保行业的发展阶段国内的担保
3、公司从无到有,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起步探索阶段(1993-1998 年)。1993 年,在国家经贸委和 财政部的共同发起,国务院批准之下,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中国担保行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第二阶段:基础构建阶段(1999-2008 年)。在这一阶段担保行业监管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分别对涉及自身监管 领域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47 家专业担保公司中在该阶段新成立的共有 15 家,中国担保行业初步发展起来,监管体系的基础逐步构建,但仍缺少统一监管主体。第三阶段:持续发展阶段(2009-2012 年)。2
4、009 年 2 月,关于进 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提出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 部际联席会议作为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管指导, 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二元监管体系。2010 年 3 月,银监会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提出要求,初步建立起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 随后发布的八项配套措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这一阶段,47 家担保公司中新成立的总计 15 家, 担保行业逐步构建起系统化监管体系,担保公司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第四阶段:规范整顿阶段(2013 年至今)。这一阶段初期
5、,多家担保公司爆发信用风险事件。通过一系列整顿措施,该阶段担保公司新增数量有所下 降, 47 家担保公司中新成立的总计 14 家,年均成立不足 2 家。二、担保行业监管和政策梳理1、担保行业监管机构数次变更融资担保业的监管机构经历了数次变更,从最初的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到现阶段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 2009 年建立,中央层面由银监会(现银保监会)牵头, 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 制办等部门参加,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地方层面则遵循“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
6、审批与监管部门;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则尚待明确。 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自身高风险、高资本的业务属性,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2、担保行业的主要监管框架在 2008 年及之前,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不够明确,总体而言缺少系统化的监管体系。1999 年 6 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规范,并提出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此后一段期间的政策涉及范围较广,包含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业务、企业债担保风险等。2009 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双重监管体系,而非融资性
7、担保公司的监管则仍未确定。虽然通知没有对担保公司的治理体系、 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但仍然构建起了担保行业初步的监管框架。此后,2010 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内容,弥补了原有监管框架的空白,担保行业逐步迈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的阶段。后续在 2010 年 4 月到 11 月间提出的八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资金管理、风险事件、许可证管理、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规定。2017 年 8 月,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业务界定、注册资本、担保责任余额的
8、计量方法、放 大倍数、集中度和违规处罚等内容进行调整,相较于暂行办法更为 具体。2018 年 4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对条例中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权重、放大倍数、集中度等进行修改,并按资 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将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划分、级。2019 年 10 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又进一步将实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对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权重、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细化调整,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3、担保行业其他政策梳理风险监管2011 至 201
9、4 年间,随着担保公司数量迅速增加以及担保市场的竞争加剧,区域性信用风险事件相继爆发,促使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强担保行业的风险监管。2011 年 6 月,银监会等八部委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性 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强调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资本不实、 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需采取措施予以规范;2012 年 4 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融资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原则,避免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发生。2013 年 12 月,银监会等八部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要求 各地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0、进行集中清理,严守风险底线;2014 年 7 月,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 提示函,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违规关联担保等问题引发的区域风险事 件进行警示,并建议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暂停辖内融资担保业务。政银担合作随着区域性风险事件的发生,银行逐渐降低的风险偏好使其对银担合作业务更加谨慎,银担合作业务发展较缓慢。2015 年 8 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支持作用,同时构建再担保体系,有效分散风险。此后出台的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引入政府参与,强化政府增信作用的重要性
11、。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2018 年后,政策逐步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 业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2019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 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小微 企业和“三农”为主,不得从事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为政府融资 平台融资增信等业务;2020 年 5 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性融 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提出要将政府性融资担 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与支小支农相联系;2020 年 8 月,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也强调政府
12、性融资担保机 构应坚守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功能定位。三、债券担保概况1、主体分析截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共有 990 家公司对债券进行担保,包括 51 家 专业担保公司和 939 家非专业担保公司,剔除仅担保证监会主管 ABS 的专业担保公司,剩余的 47 家专业担保公司包括 37 家一般融资担保公司、5 家再担保公司和 5 家信用增进公司。37 家一般融资担保公司在地区分布上较为分散,覆盖了 18 个省市,其 中广东(5 家)、北京(5 家)和重庆(4 家)分布较多。33 家企业为地方国企,央企、民企、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类企业仅各有一家,分别是中投保、瀚华担保、中合担
13、保和中证融资担保。股权结构方面,文化科技担保,中豫担保以及中合担保的股权相对分散。37 家一般融资担保公司中,有 4 家全国性担保公司,分别为中合担保、 中投保、瀚华担保和中证信用。中投保实控人为国资委,股东背景强,作为主要担保类型的公共融资类担保主要面向经济发达、财政势力较强区域;瀚华担保为民营企业,股东背景相对较弱,除担保业务外,公司还经营少量委托贷款业务;中合担保无实际控制人,原因在于大股东海航系还未能对其形成有效控制;中证信用担保业务尚在拓展初期,但项目储备较充足。5 家再担保公司均是地方国企,主体评级分布在 AAA(2 家)和 AA+(3 家)。其中,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东
14、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 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从注册资本看,各公司差异较大,中原再担保和江苏再担保分别以约 90 亿和 83.7 亿远超其余三家公司。5 家信用增进公司注册资本差距不大,主体评级较高,均为 AAA。其中除 中债增为央企,中证增为其他企业以外,其余三家均为地方国企。2、担保债券分析从担保数量来看,截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市场上信用债共有 24750 只,其中有担保的债券有 3713 只,占到 15%左右。担保债券中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有 1328 只,在担保债券中占比 36%,在整个市场上占比仅 5.4%,可见担保债券比例仍较低,且非专业担保占多数。五种债券类型中
15、,企业债的担保比例远高于其他四种类型。47 家有存量债券担保额的专业担保公司中,剩余债券担保额超过 20 亿 元的担保公司共有 35 家,包括 6 家全国性担保公司和 29 家地方性担保 公司。另有 12 家地方性担保公司在 20 亿元以下。剩余担保债券余额最多的前五家担保公司中债增、重庆兴农担保、江苏 再担保、重庆三峡担保和中合担保占据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多服务于城投企业,短债压力整体可控从被增信的主体上看,47 家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存量债券中城投债占比超过 80%,城投公司是当前金融体系债权投资最受追捧的对象。同时,担 保公司选择的城投主体主要集中在区县及县级市,在城投债担保余额中 占比 7
16、3%。期限上,专业担保公司倾向于担保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 年以上的占全部剩余规模的大约 60%,短期风险敞口较小。截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37 家一般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剩余余额共 4809.1 亿元,整体以城投债为主,有 26 家担保公司担保债券中城投债占比超过 80%,仅有 6 家担保公司没有对城投债进行担保,剩余各家城投债担保比例均超过 40%。进一步细分担保城投债级别,总体上担保的城投债主要集中在区县及县级市级别,省及省会(单列市)级别较少,不同担保公司之间有偏好差异。5 家再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剩余余额共 824.15 亿元,其中 3 家担保债券全部为城投债,
17、其余两家城投债占比均超过 70%,处在较高水平。进一步 细分担保城投债级别,担保的城投债主要集中在区县及县级市级别,除 福建省闽投融资再担保公司之外的四家公司还对地级市城投债有少量担 保。5 家信用增进公司担保债券剩余余额共 2031.86 亿元,除了晋商信用增 进有限责任公司对城投债担保比例较低外,其余四家仍保持较高比例。 并且晋商信用增进有限责任公司所担保的城投债多是省及省会(单列市) 级别。地方担保公司担保评级中枢下沉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主体中枢下沉,提供增信的主体评级集中在 AA,余额占比达到 66.7%,同时,有 14.7%的发行人评级在 AA-及以下或无评 级。一般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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