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辽源市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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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辽源市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实施办法辽源市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拓宽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选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及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购买商品房作为回迁安置住房,是新形势下推进
2、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可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缩短回迁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消化现有存量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三条坚持政府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第四条坚持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房,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源实际,自愿提供安置房源。第五条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实行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源公开、阳光操作,择优选择房源。第六条坚持合力推进、共同承担的原则。采取政策补贴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建
3、设单位让利一部分,回迁居民承担一部分的办法,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做到政府能负担,企业能接受,百姓得实惠。第二章准入条件和房源管理第七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作为回迁安置房的商品房房源筹集管理工作。第八条购买价格的确定。市安居办每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户型匹配、价格合理、符合货币化安置购买存量商品房条件的楼盘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测算平均价格的,按测算平均价格上浮10%确定购房最高限价;反之按不高于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作为购买价格。第九条符合户型匹配、商品房销售价格低于购房最高限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安居办提供以下资料:(一)
4、供房意向书;(二)房源信息表,载明商品房的位置、户型和套数、装饰装修情况、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三)商品房的前期手续;(四)市安居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市安居办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源列为安置房源,并将房源信息备案管理。同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源信息的,应在调整前征求市安居办意见,市安居办同意后方可调整。市安居办应适时更新房源信息。第三章安置对象和程序第十一条安置对象的确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列入我市2015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被征收人为安置对象。第十二条安置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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