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株洲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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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株洲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株洲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局、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0915号文件精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湘劳社发明电200920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7月13日至8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做好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劳动
2、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依法查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行为;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
3、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范围和重点整治的范围是县内所有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整治的重点是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三、整治内容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劳动用工情况:1.招用人员的数量。2.招用人员的来源。3.招用人员的渠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
4、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
5、规和规章的规定。(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
6、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
7、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1)用人单位
8、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和县总工会参加,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罗克俭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桂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钟诚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谭小武县公安局副局长刘继伟县监察局副局长万杰安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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