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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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相关政策,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消化商品房库存。按照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精神和邯政字201532号、邯政字20164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工作要求,主动对接、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
2、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二、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自2016年4月28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一是按照不低于地上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由10%降至3%,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房。二是对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房的项目,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委托代建或购买。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异地建设或购买。即:由开发企业将需要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建筑成本(含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至县政府指定账户,由县政府统筹考虑,分片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三是通过县政府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或集中分区建设保障房的方式,实现保障房供给。三、放宽商品房预售条
3、件,预售资金实行差别化监管在落实市政府关于廉(公)租房配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放宽高层商品房施工形象进度要求。主体施工达到基础完工(地面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用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房优先于同期商品房建设或同步建设的。同期商品房可一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房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资金运转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经县住建局确认,可不列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主体已封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
4、目,甄别情况,对违规建设、预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后,重点监管资金按20%监管;二次结构已完成的重点监管资金按10%监管;其他项目监管资金标准降至50%。四、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信贷扶支持(一)落实各项信贷政策明确首套房认定标准,对一套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最低20%。商业银行开放按揭贷款手续,给予开发企业更多的资金回笼空间,加强信贷投放,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需求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预售监管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二)减免住房交易相关税费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一是对个人已购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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