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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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促进行政处罚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法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
2、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处罚重要环节进行的记录。第三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事项的性质、现场、环节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除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记录。第四条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应建设相关设施,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局房地产执法科、稽查大队具体
3、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处罚执罚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五条局监察科负责对我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二章立案第六条通过检查发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案源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经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立案,履行处罚程序;对于不予立案的,应记录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将结果告知案件来源的投诉举报人、其他机关、上级机关。并留存相关核查数据及告知结果档案。第八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
4、,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报告局监察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九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局法制机构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移交函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条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第十一条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
5、对相关证据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的,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要制作调查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调查通知书,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笔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6、。第十四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好详细记录和音像记录。第十五条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第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由办案人员书面提出建议书,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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