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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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满足被征收群众“先回迁,再拆迁”安置选择,缓解当前我县安置现房紧缺状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棚户区改造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统购商品房的主体及职责农安县人民政府是统购商品房的责任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统购商品房源,统筹用于棚户区改
2、造安置工作。住建局具体负责实施商品房源订购、落实回迁安置等相关事宜。(一)筛选意向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计划提供统购的商品房分户销售价格报住建局备案,住建局依据统购商品房源资格条件,结合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区位商品房销售均价,筛选出统购意向的商品房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采购价格。由财政评审中心对不同地段商品房统购价格进行评审,原则上统购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审慎确定,且不高于所在地段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以此为基准确定地段商品房采购价格。(三)确定统购房源。住建局发出统购公告,招标确定房源供给企业。中标企业组织房源,并以
3、财政评审的地段商品房采购价格为基准,确定统购房源及分户价格,由住建局报县政府批准。(四)签订订购协议。根据商品房源条件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住建局与中标企业,确定统购协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并签订协议。(五)全面履行协议。由住建局、中标企业根据政策法规规定,督促选定房源开发企业和被征收户履行各项协议义务。二、统购商品房源的条件为推动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安置房源需具备如下条件:(一)销售基准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区位商品房销售均价,并根据团购体量予以优惠。(二)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表,载明套数、坐落、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三)商品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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