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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辽宁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文件要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2015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不包括市、县政府已明确的移民扶贫村、城中村、城边村、土地增减挂钩村。目标任务是12月底前完成2015年国家下达的2.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2015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它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乡镇联系单位的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
3、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1.1万元,C级危房户均不低于0.5万元。2、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1万元,C级危房户均不低于0.5万元。2015年,省财政对C级危房改造,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对D级危房改造,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将节能示范户补助标准提高0.25万元。三、资金筹措和管理(一)资金筹措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城镇化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
4、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利用好省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有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调查、管理、信息统计、会议、培训、资料档案和检查验收等费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5、,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一)建设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
6、、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一)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健
7、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者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者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
8、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
9、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二)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六、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确保建
10、档一户,录入一户,防止年底集中录入。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提高录入数据质量。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各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七、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各县(市)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节能示范户
11、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方案和措施,充实各级技术服务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完善外墙、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八、加强传统村落、民居保
12、护和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一)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各地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
13、,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二)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各县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
14、2015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先进的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表扬。九、其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二)科学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省住
15、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原则,对原农村危房改造三年建设计划进行了修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对三年建设计划进行修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年底要根据危房改造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结算资金,结余部分由市相关部门共同上报省后转为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农村危房改
16、造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三)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于2015年12月底前将2015年总结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
17、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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