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规划】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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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规划】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排险解危工作,努力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规划。一、治理范围本次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范围为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494号)文件精神,我市2014年调查登记(以2012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的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单体,不包括:(一)农村房屋;(二)城镇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三)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四)单位集体宿舍楼;(五)已经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的住宅房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指导房屋所有权人
3、(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等工作。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步伐,努力改善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创新治理改造工作思路,为建设“幸福江山”奠定基础。三、工作原则(一)科学分析,统筹安排。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要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要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美丽江城”建设等工作相结合。采取以棚户区成片改造方式为主,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为辅的改造方式。(二)政府牵头,业主主体。加大政
4、府统筹力度,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开展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及相关使用人对城镇住宅房屋鉴定、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承担第一责任。(三)属地为主,合力推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与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作用相结合,妥善处理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逐步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四、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
5、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5年全面启动丙类城镇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已经鉴定为危险住宅房屋幢数20%以上的治理改造任务。2016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在册的全部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幢数60%以上的治理改造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五、治理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创新治理改造工作思路,按照“先急后缓、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一房一策”治理改造
6、方案,努力提高治理改造工作实效,具体可采取成片改造、加固处理、原址重建、零星收购等方式。(一)成片改造。适用于符合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危旧住宅房屋相对集中的片区。成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主要采用房屋征收方式进行。(二)加固处理。适用于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处理使用、地基基础趋于稳定,具有加固的经济价值(加固工程量占重建工程量70%以下),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加固措施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负责实施。(三)原址重建。适用于经鉴定为D级整幢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无加固经济价值,危房所处位置的地址条件较好,周边房屋安全状况良好,间距比较充足,没有列入旧城改
7、造计划范围,且符合城市规划基本要求。原址重建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建筑容积率,确因需要,在符合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但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拆除重建。未经审批擅自拆除重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筑容积率放宽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住宅面积增加的,需按相关规定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址重建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负责实施。(四)零星收购。适用于经鉴定为D级整幢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但受条件限制难以实施原址重建的非成片零星房屋;虽已列入棚户区成片改造计划,但2017年前未启动的房屋。零星收购应结合土地收储利用,编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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