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出租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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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出租实施方案保障性住房出租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进一步解决全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及来青龙县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201168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秦政2013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努力实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为目标,以解
2、决全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部门配合,严格分配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着力改善全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及来县城务工人员的家庭居住条件,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二、房源信息拟出租房源为政府产权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401套,位于如意小区院内(康乾街北段县环保局北侧);廉租房150套(锦绣家园小区内)。三、申请对象及条件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分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全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及来县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公开出租,优先满足第一、二类家庭的住房需求。我县引进的特殊人才,在
3、县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可优先轮候保障。(一)第一类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面积低于30平方米)。(二)第二类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常住城镇户口3年以上;2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0.8倍以下,即1720元月(由县民政部门确定);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
4、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三)第三类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新就业人员(1)具有我县城镇户口;(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1.5倍以下,即3226元月;(4)本人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2来县城务工人员(1)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1.5倍以下,即32
5、26元月;(4)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户籍证明材料。第一、二类保障家庭中有单独老、病、残等由社会福利管理机构予以保障的一人户家庭,不列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保障房时,年龄应满25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三年以上。第三类保障家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四、申请及审核(一)公告。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广场大屏幕、青龙时报等渠道,将保障房房源、报名条件、时间、方式等进行公告。县政府各部门、县城区办和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本单位及辖区内人群的公租房出租宣传工作。(二)申请。2016年9月9日
6、9月16日,县内第一、二类保障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提出申请;本次申请范围仅限于一、二类家庭。如出现剩余房源另行组织第三类家庭申请。居委会及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居委会将材料报县城区办,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将材料报至乡镇政府,由县城区办、乡镇政府汇总后报至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县内第一、二类保障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房的,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存档复印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3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4个人申请;5城镇低保证(第一类保障家庭
7、提供);6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第二类保障家庭提供);7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件;8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9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县内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房的,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存档复印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3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4个人申请;5本县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6申请人员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7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8申请单位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等;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8、。(三)审核。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7日,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城区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车管所、县产权产籍监理所、县房地产交易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信息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上述信息进行复审。(四)公示。经复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由联合审查组进行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择期抽签确定抽房资格顺序号,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加抽签;规定期限内未参加抽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转入末位轮候。五、分配及入住(一)编写房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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