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制度】始兴县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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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制度】始兴县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始兴县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开义务人的,应当与其他公开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三条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公开义务人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四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
2、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义务人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第五条拟公开义务人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和依据。第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义务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第七条被征求意见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九条公开义务人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义务人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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