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办法】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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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办法】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黑河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激励各级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亚运会(含亚冬会,下同)、全运会(含全冬会和智运会,下同);黑龙江省重要赛会指省运会(含省智运会,下同)。第三条市政府对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黑龙江省重要赛会上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其在比赛
2、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第四条市政府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妇联、团市委授予“市三八红旗手”、“市五四青年奖章”;对市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及省重要体育赛会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1万元奖励。第六条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
3、铜牌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七条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4万元奖励。第八条运动员在省重大体育赛会上获得金牌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0.4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0.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08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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