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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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船
2、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3、。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2、试车、试航;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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