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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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
2、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
3、于正常工作状态:(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第
4、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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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 船舶 安全检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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