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铜陵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公安意见】铜陵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意见】铜陵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安意见】铜陵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铜陵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
2、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打造“四个富有”新铜陵提供良好环境。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3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
3、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对未成年无户口人员的监护职责,经人民法院判决监护人变更的,依据法院判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
4、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
5、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但现有捡拾证明、报案证明不全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制作笔录、登记信息后,向当事人出具笔录和DNA采样比对证明,再由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安意见 公安 意见 铜陵市 关于 解决 户口 人员 登记 问题 实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