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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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方案】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2、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至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自主定居意愿,鼓励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意愿和选择。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调整城乡人口结构。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分类管理。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
3、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分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两类地区制订相应户籍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着力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养老保险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三)修订出台新的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修订出台新的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在户口管理实践中进一步调整政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
4、局、民政局)(四)全面放开非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本市非中心城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1、新建商品房;2、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3、存量房(即二手商品房,下同)、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非中心城区各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五)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依合法稳定住所类别,有序放开落户限制。1、
5、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在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即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连续3年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已超18周岁在普通中学、中专中职中技学校就读的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除上述1、2点外在中心城区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指存量房、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
6、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仅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各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六)逐步取消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的迁移限制坚持“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符合直系亲属投靠、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招工招聘、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经积分制审批入户等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之间的户口迁移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只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人未有合法稳定就业而提出亲属搭户申请的不予
7、办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重点问题(七)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1、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在我市务工的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积分制入户分值由原来入户基本分60分降为50分。累计积分达到入户基本分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入户本市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2、进城镇时间长、就业能力强、业务技术好,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务工人员,可参照技能人才落户政策。3、妥善办理环卫、殡葬等特殊艰苦作业一线人员落户城镇。
8、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虽没有自有的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单位安排的宿舍或寄住处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八)放宽集体户口设置和搭户条件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渠道,允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符合入户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登记入户集体户,也可以向已在当地城镇落户的亲友搭户。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城镇人员,
9、可以向已在当地落户的亲友搭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九)进一步放开直系亲属互相投靠与本市居民共同居住生活、户口在外地的该居民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汕投靠入户;本地居民(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外地且该居民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外地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赡养老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房管局)(十)放开人才落户限制经市人社部门核准的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本市急需人才或列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的工作人员
10、;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录用或来汕自主创业并在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归国留学人员,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来汕自谋职业、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毕业生;来汕发展灵活就业、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汕投资置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汕央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房管局)(十一)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坚持以人为本观念和便民利民政策。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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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方案 公安 方案 汕头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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