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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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简称“山东名牌”),适用本办法。山东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
2、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第三条 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质量强省领
3、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负责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根据山东省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认定范围并按程序公布;(二)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的山东名牌主体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或品牌价值测算;(三)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四)制定山东名牌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的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获得者实施监督。第七条 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所需经费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解决,不具有营利目的,具有独立、公正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认定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根据山东名牌认定范围,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认定标准和山东名牌认定指标体系,并按程序报批公布;(二)接收设区的市推荐的山东名牌申报材料,对申报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公示; (三)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
5、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建立山东名牌认定专家队伍,且对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对认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使用;(五)成立专家组。依据山东名牌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申报产品和服务进行认定,并按程序上报认定结果;(六)对山东名牌认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跟踪情况;(七)在专家材料认定、顾客满意度调查、专家现场认定等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认定报告,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山东名牌预选名单。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山东名牌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成立满3年以上,拥有自主商标所有权;(二)建立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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