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迎来新篇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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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迎来新篇章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式颁布,新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将于2022年1季度起正式执行1.1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偿付能力是我国监管部门对险企进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 企,监管最严可采取暂停其全部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监管措施。偿付能力监管中的细分指标如核心资本、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现行计量标准是由 “偿二代一期”所规定,而新颁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偿 二代二期”)在现行基础上对偿付能力细分指标计量标准进行了新的认定。1.2 “偿二代二期”建设背景与历程2003 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
2、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偿付 能力监管正式进入“偿一代”时期。而后规模导向的“偿一代”体系已无法支撑保险行 业的风险复杂性和市场化改革,原保监会决定建立风险导向的“偿二代”监管体系。2012 年 3 月,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偿二 代体系正式启动,一年后明确了偿二代顶层设计与施工蓝图。2015 年 2 月,17 项监管 规则发布,并在过渡期内试运行。2016 年 1 季度,“偿二代一期”正式实施,我国偿付 能力监管迈入了新的阶段。“偿二代一期”工程为使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从规模导向转为风险导向,提出开创性 监管要求。1)扩充定量与定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核心偿付能力
3、充足率、综合偿付 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对保险公司认可资 本规模和结构提出要求,划分核心和附属资本后各分为一级和二级,分层考察损失吸收 能力。3)最低资本计算采用“综合因子法”,将可量化风险纳入定量资本要求。4)偿 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SARMRA)作为控制风险得分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相挂钩。5)风险综合评级(IRR)将不可量化风险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全面风险管理。6) 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求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报告。为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发 展改革、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地要求,保监会决定启动“偿二代二期”工
4、程。2017 年 9 月 18 日原保监会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启动偿二代二期工 程建设。该方案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 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1.3 “偿二代二期”正式实施方案公布,险企最高可获 3 年过渡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 “偿二代二期”),正式确认“偿二代二期”工程监管规则与实施方案。偿二代新规将于 2022 年 1 季度起正式执行。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偿付能力跌破监管红线的险企(偿付能 力充足率跌破 150%以下、120%以下或 100%以下,核心能力充足率跌
5、破 75%以下、60% 以下或 50%以下),可与监管制定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 到位,最晚于 2025 年起全面执行。我们认为,监管将只会在某些偿付能力关键指标上 允许险企分步到位,如: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5%可能会 被放宽。根据最新 2021 年 3 季度各大险企公布的偿付能力报告,共有 6 家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不达标,全部为非上市中小险企。我们预计 2022 年“偿二代二期”正式实施后将会 有更多中小险企偿付能力触及监管红线,但“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足以让不达标险 企通过业务优化、投资优化、增资等方式达到监管偿付能力要求。我们认为,头
6、部险企 偿付能力风险可控,长期来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风险可控。报告来源:(未来智库)2.“偿二代二期”主要修订内容“偿二代二期”在“三支柱”监管框架下,对现行 17 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增加 3 项新的监管规则,形成主干技术标准共 20 个监管规则。其中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以及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新增的三项监管规则分别是: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4 号:资本规划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0 号:劳合社(中国)。2.1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上文所提及的偿付能力监管中的细分指标:核心资本、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具体
7、计量要求是在第一支柱中被明确。接下来本章将通过分析各指标来阐述险企偿付能力是 如何被具体影响,以及“偿二代二期”实施后险企偿付能力的可能变动情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 (核心资本 + 附属资本)/ 最低资本2.1.1 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被夯实,资本分级被明确根据公式,实际资本 = 认可资产 认可负债。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计量标准的变 动都将影响险企的实际资本,从而影响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相较“偿二代一期”,1)新 规下认可资产的认定标准变得更加严格,这将可能导致部分险企认可资产下降,进而使 其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2)认可负债
8、此次变动很小,我们认为不会对险企偿付能力造 成太大影响。“偿二代二期”下险企认可资产大概率下降。 1)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标准趋于严 格,房地产增值部分将不被计入实际资本,应当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这将使得过去依靠房地产增值获得认可资产的险企在新规下认可资产降低。2)严格长 期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增加其对于减值方面的要求。对长股投进行减值将使部分险企 的认可资产下降随之下降。3)严格财务再保险业务对实际资本提升的效应条件,现行 规则下通过财务再保险提升实际资本的做法将会收紧。险企的实际资本又可分级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新规下核心资本的认定更加严 格,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大幅下降
9、。相较“偿二代一期”中核心资本与实际资本 定义相差不大的做法,新规对资本分级更加明确,对核心资本的认定更加严格。1)强 化核心资本应具备损失吸收能力,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区别。2)完善资本定义, 增加资本外生性要求(即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非内源性资本提供者提 供资金或融资便利)。3)增加保单未来盈余概念,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 行分组,并额外规定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5%(现行规 则,未来盈余可全部计入核心资本)。4)通过资本报酬率折现区分吸收损失能力,分别 计入各级资本,核心资本资本报酬率折现值将高于附属资本。我们预计大部分险企的核 心资
10、本都会下降,进而导致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从对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5%可以看出,新规下监管 加强险企资本的外生性要求,杜绝险企再像“偿二代一期”下可以无限靠内生业务扩张 提高自身核心资本。35%的限额也意味着险企外生资本将提供至多 1.54 倍 1 / (1 - 35%) 杠杆。2.1.2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长期股权投资基础因子大幅提升,新增集中度风险, 对冲资产范围扩充或将降低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无论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最低资本要求的提升都 会导致两个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新规下,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 因子被大幅提升,并
11、新增了集中度风险。我们认为,这将导致部分险企的市场风险最低 资本要求提升并最终导致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因子被大幅提升,部分险企最低资本将随 之提高。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以下项目外,基 础因子 RF0 赋值为 1:1)保险类子公司及属于保险主业范围内的子公司,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35。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35。3)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41。相较于“偿二代一 期”,长股投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基础因子被大幅提升。随着最低资本提升,
12、险企偿付能 力充足率将随之下降。我们认为通过大幅提高基础因子有利于使险企投资聚焦主业,防 止保险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中新增了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因此险企最低资 本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进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 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和房地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新规下,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扩大了对冲资产范围并增强了资产负债利率曲线的匹配 性,我们预计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将普遍下降。2.1.3 保险风险最
13、低资本:风险因子全面校准,新增疾病趋势风险,险企超额累退取消在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方面,新规全面校准风险因子,以及时反映保险业风险变化。 偿二代现行风险因子反映的是 2005 年到 2014 年的历史风险特征,而“偿二代二期” 的风险因子则根据 2010-2019 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校准和及时更新。因近年来市场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新规下最低资本计算中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 被调整。对寿险公司:1)因重疾发生率上升显著,疾病风险中新增疾病趋势风险。2)明确 退保率风险具体标准,现行规则下按照主险的保单件数区分,修订后区别计量了投资类 产品与保障类产品的退保率风险,风险性质偏保障的产品退保风险因子相对
14、较低,一定 程度上体现监管对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给予了支持。我们预计,新增的疾病趋势风险将提升重疾险的最低资本,将会对部分寿险公司造 成偿付能力压力。因此我们预计重疾险销售较多的寿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将会上 升,其偿付能力充足率随之下降。对非寿险公司:1)取消各业务类型基础因子超额累退计算方式,采用各自业务唯 一基础因子。在现行规则下,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额累退计算方式,保费规模越大 对应基础因子越小,随之最低资本要求越小。而在新规下大险企的超额累退效应消失, 大险企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提升将高于中小险企。2)将信用保证保险分为融资性 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对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采
15、用和其他险种采用一样的综合因子法计算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对于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单独制定了 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3)对政策支持险种,如农业险,给予一定最低资本折扣,最高 可至 10%。4)因车险市场风险有较大变化,监管根据最新数据重新测算车险业务风险 因子,基础因子较现行监管规则上升。5)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计量标准。取消计提农 业险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新版中国地震风险模型和台风模型,更新巨灾风险因子。 对境外区域进行细分,由原先的一个区域细分为亚太、北美、欧洲及其他四个区域。对非寿险公司而言,大部分险种基础因子都有一定上升,导致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也 会同步上升,偿付能力充足率随之下降
16、。我们认为因取消超额累退效应,头部险企偿付 能力充足率下降幅度应大于中小险企。2.1.4 最低资本增设调控性因子,政策支持型业务将获偿付能力优待对监管及政策鼓励的保险方向,增设调控性因子,对最低资本要求处以优待,以体 现监管导向和政策导向。1)中小产险公司:针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保费收入小于 20 亿元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保险风险资本要求上最高给予 15%的折扣,以支持中小 财险公司的发展。2)农业险:针对农业险业务设臵调控性特征因子,在保险风险最低 资本方面给予最高 1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要求,更好地服务三农。政策性农业险在 全部农业险中占比越高,优惠折扣越大。3)专属养老险:针对专属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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