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专题研究:发展数据要素_壮大数字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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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经济专题研究:发展数据要素_壮大数字经济1.我国数据资源丰富,数据要素改革加速推进信息化时代,我国数据资源优势明显。 截至 2020 年末,我国网民数量达 9.89 亿人,世界银行统计显示,我国互联网普及 率超过 70%。根据 IDC 测算,2018 年中国拥有数据量为 7.6ZB,占全球数据量的 23.4%,预计未来随着通讯设备、物联网设备接入数量和承载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国 的数据量将在 2025 年达到 48.6ZB,占全球数据量的 27.8%,远高于美国的 17.5%, 成为全球最大的数据中心。1.1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当前关于数字的概念较多,主要包括数据要素,数据
2、要素市场,大数据产业,数 字经济等。从概念间的逻辑来看,数据要素是基础资产,数据要素市场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大数据产业是数据要素发展的主要载体,数据要素是数字 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1)数据要素:能够产生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数据按照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定义,数据是对客观事务的数字化记录或描述,是无序 的、未经加工处理的原始材料。数据首先要先通过采集、整理、聚合、分析,成为具备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参与到社会生产经济活动、为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 则形成数据要素。也即数据形成数据要素,需要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形成使用价值 和经济效益。数据要素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
3、数据要素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二是数据要素能够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相配合,形成 乘数效应,放大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价值。如数字和劳动力要素相结合,提升劳动力 要素产出效益;数字与技术要素相结合,催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2)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提升配置效率的市场数据要素市场是指数据要素在交换或流通中形成的市场,包括数据交易行为以及 数据交易场所两重含义。通过数据要素市场的配置机制,促进未市场化配置的数据要素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测算,当前我国数据要 素市场规模约为 500 亿元,“十四五”期间有望突破 1700 亿元,进入高速发
4、展阶段。(3)大数据产业:是数据要素发挥潜能的主要载体根据工信部“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定义,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生成、 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 支撑。通过大数据产业发展,能够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和产业内部要素配置的通道,让 要素市场的定价和交易功能转化为产业内部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2020 年底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 已超过 1 万亿元,“十四五”期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将突破 3 万亿元。(4)数字经济:以数据要素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经济形态根据统计局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
5、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 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 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最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变革, 数字经济下,生产要素组合为数字、技术、资本、劳动力、土地,其中数字作为核心 要素起到关键变革作用。在数字经济的界定方面,当前关注的重心主要集中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 字化”两大类,前者主要围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后者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 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2021 年 6 月,国家统计局发
6、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明确数字经济 产业范围,分为“01 数字产品制造业”、“02 数字产品服务业”、“03 数字技术 应用业”、“04 数字要素驱动业”、“05 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 5 个大类,其中前 4 类基本对应“数字产业化”,第五类对应“产业数字化”。根据中国信通院测算, 2005 年2020 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由 2.6 万亿元扩张至 39.2 万亿元,数 字经济占 GDP 比重由 14.2%快速提升至 38.6%,是支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1.2 改革重心从发展大数据产业扩展至全面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改革。2014 年,“
7、大数据”概念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 习,明确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运用 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国家数据安全。2019 年,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将数据作为生 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 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要素确认为五大要素之一,并要求加快培育 数据要素市场。从政策侧重点来看,政策由推动
8、大数据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到全面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早期针对数据相关政策侧重于大数据技术,发展 大数据产业等领域,2015-2016 年的相关发展规划及纲要主要围绕“强化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发展核心技术”、“加快大数据产业主体培育”、“推动产业创新 发展”等方面。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产业不断壮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 要性逐步凸显。2017年以来,政策在支持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更加突出 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明确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21 年 11 月出台的“十四五”大数据发展规划中,工信部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标准规范上,
9、提出按照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 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定价方面,制定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框架和 评估指南,包括价值核算的基本准则、方法和评估流程等。在交易方面,推动建立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 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 平台建设,探索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提升数据要素配置作用。2022 年 1月国 务院出台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2.要素
10、层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仍需进一步完善基础制度建设现代要素市场发展的重点是建立要素确权、确立要素交易单位、要素定价和要素 交易四个方面的制度,以及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从数据要素来看,目前 交易单位相对比较清晰,但在数据确权、流通方式、定价及监管等方面都面临诸多挑 战。2.1 确权: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清晰产权规则根据数据主体的不同,数据可以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社会数据三大类。个 人数据来源于个人的特征以及行为两部分,前者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特征数 据,后者主要来源于个人的衣食住行产生的行为数据。企业数据同样来源于两部分, 一是个人数据中,经个人同意让渡给企业进行整理、储存、
11、分析、开发利用的部分, 二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数据。社会数据囊括范围最为广泛,既包括政府依法采 集的个人、企业数据,也包含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数据。按照数据分类,数据的来源实际存在分级关系,应对数据权益进行多层次区分和 对应保护。从数据来源看,同一条个人数据,既属于个人数据,经授权后也属于企业 数据,经政府采集后也属于社会数据,因此对数据的确权应当存在分级,即存在个人 对数据的基础所有权、企业和政府部门对数据的经授权的相关权益,同时对于数据收 益权也应当进行合理的安排。当前我国针对数据确权主要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清晰的产权规则。当前数据确权 框架方面,在政策制定方向上,已形成“个人数据
12、具有人格权属性”“企业对其投入 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的共识,但仍有待建立基础制度和更加清晰的产权规则。从地区探索层面,深圳曾在 2020 年 7 月发布深圳 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权”概念,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数据要素市 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然而由于对数据权问题仍 未形成统一认识,在正式条例中删除数据权表述。2021 年 11 月,上海通过上海 市数据条例,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拥
13、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2.2 流通:缺乏交易标准及完善的流通体系从数据的流通方式来看,主要分两大类,一是数据共享体系,二是数据市场化交 易体系。其中,数据共享体系主要以社会数据为主,重点在提升政府数据利用效率, 包括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数据市场化交易体系则采用市场化方式, 探索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以及社会数据的市场化利用机制,主要交易方式包括撮合交 易,以及综合数据服务交易。2.2.1 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共享持续深化,但利用效率仍不足政策持续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2015 年 8 月,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 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
14、”。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进一步提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2021 年 6 月通过的数据安全法,明确了 政务数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理念,要求在国家层面制定政务数据开 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的 开发利用。政府层面数据共享快速推进,已取得一定成效。从政府内部数据共享来看,据国 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统计,以“国家电子政务网站”为平台,当前已有共 162 家中央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入,共计 25.2 万家全国政务部门接入。31 个国务院部 门在国家共享平台注册发布实时数据
15、共享接口 1153 个,约 1.1 万个数据项,涵盖个 人身份、出生、教育、婚姻、社保等自然人相关信息,企业信息、信用信息、资质信 息等法人相关信息。国家共享平台累计为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 27 个国务院部门、31 个省市区提供查询核验服务 9.12 亿次,有力支持网上身份核验、不动 产登记、人才引进、企业开办等业务。从政府对外数据共享来看, 截至 2020 年 4 月底,我国已有 130 个省级、副省级和地级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 台,其中省级平台 17 个,副省级和地级平台 113 个。在开放共享数据范围方面,由 政务数据扩展至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具备数据检索、
16、数据申 请、数据获取和数据探索等基本能力,提升数据开放能力。但当前政府数据共享仍存在数据权责不清、数据质量不高、开放程度不高等问题。 一是由于数据权责不清,职责分工模糊,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各个部委之间数 据共享主观意愿有限,数据资源共享壁垒仍难打破,共享渠道不畅,因此导致共享的 数据权威性、规范性不足,数据质量不高。二是推动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大多以倡导 性为主,缺乏清晰的路径及时间表,缺乏统一标准和全面监管,导致各地、各部门推 进节奏不统一,重复建设问题存在,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三是政府开放的数据涉及的 领域较为单一,多为公益类数据,一些垂直领域数据及跨部门数据的开放数量和质量 较低,政府
17、数据的利用价值尚未完全激活。2.2.2 数据交易:缺乏流通标准和权威可信数据流通环境当前我国数据交易主要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交易中介形成的撮合型交易,二是 通过数据服务商进行的数据综合交易。从主要交易的产品来看,包括数据包、数据分 析产品及数据分析服务等。(1)撮合型交易:缺乏有公信力的平台,技术水平难以保证数据安全交易撮合型交易主要是指,由各地大数据交易中心作为中介提供平台,将可供交易的 数据商品信息列示,促进买卖双方达成的数据交易。在此前无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情况 下,买方有数据需求难以找到卖方对接,而卖方有数据资源难以找到合适买家。2014 年起,我国地方大数据交易中心陆续成立,通过撮合平台
18、,为买卖双方的供给及需求 提供公开窗口,促进数据交易达成。撮合型交易的主要产品为数据以及数据衍生品。从我国地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历史案例来看,数据来源一般是卖方通过收集政府 公开数据、互联网信息或自身经营中形成的数据产品,数据买方包括企业、互联网金 融公司、媒体、金融机构等。如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曾上架“基于政府公开数据和互 联网信息的中小企业综合评估”数据商品,由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卖出数据, 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用 8.6 万元购买。再如上海数据交易所,曾撮合国网向 工商银行出售数据产品,由国网负责对企业用电数据进行脱敏、清洗和深度加工,再 经模型与算法,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作为银行对
19、企业客户授信前的“背书”或旁证, 并在信贷反欺诈、贷后预警方面对银行进行辅助。当前撮合型数据交易面临较多问题。一是交易前,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平台 缺乏广泛、高质量数据来源。虽地方大数据交易平台都是地方政府指导设立的,但是 早期成立的大数据交易中心,多为地方政府为迎合大数据战略成立的象征性意义的平 台,甚至武汉一度存在三个大数据交易平台,与政府的数据合作机制未完全畅通。一 方面大量政府数据并未向大数据交易中心开放,真正的数据联通并未实现,另一方面 开放的数据多为常规的政务数据,能够真正为企业所利用的数据较少、质量不高。因 此交易的数据多为会员企业的数据,整体较为分散、零碎。二是交易中,缺乏统
20、一的数据交易标准、高水平的隐私交易技术。2022 年 1 月 国办发布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 交易规则”。过去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多为平台自身建立,标准参差不齐, 平台缺乏公信力,难以保证数据及交易质量。此外,过去平台整体数据技术水平有限, 在保证隐私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达不到要求,难以形成交易双方互信机制和数据安全流 通。新成立的数据交易所致力于改善业务模式,打造有公信力的数据中介平台,通过 隐私技术,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新成立的北、上、深数据交易所,一是提 供数据产品的合规评估、资产评估和质量评估,提高交易双方的互信度,二是在交易 模式上探
21、索采用隐私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将数据要素解构为可见的“具 体信息”和可用的“计算价值”,对计算价值进行确权、交易,实现数据“可用不可 见”,绕过当前尚未明确的数据确权问题,交易“计算价值”,提高交易效率,保证 交易安全。三是交易后,数据“买定离手”,平台缺乏深度挖掘及后续合作机制。过去地方 大数据交易中心业务主要围绕撮合交易,数据交易后双方买定离手,一是平台对于数 据的脱敏、深度挖掘、及后续的数据相关业务合作切入程度不足。二是纯中介的定位 导致用户粘性较低,部分供需双方在平台接触后,转而绕过平台进行直接交易,平台 业务开展困难。三是数据“买定离手”后,卖家难以控制买家对数据的利用情况
22、,若 买家对数据进行二次或三次利用、在黑市进行流通,则会显著影响数据价值及数据安 全性。(2)数据综合服务交易:“采产销”型综合模式,侧重于数据服务交易数据综合服务交易,是指数据服务商采用的“采产销”型增值服务模式,通过上 游环节的数据采集获取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最后提供数据产品及数据 服务。当前我国数据服务商主要包括两方面主体,一是第三方专门进行数据服务的机 构,如聚合数据、数据堂、天元数据等,二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基于自身数据进行的 相关数据交易。从数据来源看,主要为数据服务商获取的政府公开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股东 提供的数据,以及通过与政府合作,获得政府机构、银联、电网等授权
23、使用的数据。 从数据买方看,数据服务商面向所有有数据需求的个人、企业、APP 开发者、小程 序商家等。比如聚合数据基于政府数据的授权,与相应需要调用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司 合作,向其提供身份证识别 API 接口,当公司收到用户拍摄的证件照片时,直接调用 该接口进行证件信息的识别,提高效率。例如阿里生意参谋,通过分析阿里旗下如阿 里旅行、天猫、淘宝、1688、菜鸟、闲鱼等系列用户行为数据,一方面可以提供给 店铺运营人员,即时调用包括流量、曝光、咨询、成交、售后等整个生命周期的多维 数据,另一方面可以将一些脱敏数据对外服务媒体、研究机构、合作方等。当前数据综合服务模式同样存在问题。一是交易前,数据来源
24、具有局限性。无论 是第三方数据服务商,还是头部互联网平台,所能接触到的数据均较为受限。第三方 数据服务商仅能通过爬虫搜集获取政府及企业公开数据,或者需与政府合作,获得定 点数据授权。而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数据则更为受限,主要为旗下平台及店铺经营数据, 对于合作方、媒体或研究机构有一定帮助,但较难满足其他数据需求。二是交易中,缺乏第三方平台及标准,数据质量及隐私难以保障。由于缺乏统一 的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同时缺乏类似大数据交易中心的第三方监督平台,数据服务商 相关数据交易难以保证数据质量,包括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安 全性等,数据交易双方信任机制存在一定难度。2.3 定价:难以使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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