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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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院字200593号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
2、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治疗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院(系)报到。学生所属院(系)应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注册考务中心和学生处备案。每学年第一学
3、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当年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属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 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擅自学习的课程和参加考核成绩学校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二、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凡在我校修业的全
4、日制学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本科4-6年、专科3-5年的修业年限。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习与生活费用,不能享受专业奖学金、助学金等待遇。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每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计成绩。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5、册,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属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考试课程以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机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第十二条成绩考核采取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比例为6:4,即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
6、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40,两项经折算,计入学期总成绩。 第十三条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实验、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第十四条有实验的课程,学生须取得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实验缺项或实验报告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只能重修。实验单独设课的课程,不及格者,只能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无故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7、不予评定成绩。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体弱有病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校卫生所出具证明,经所属院(系)负责人和体育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第十六条学生听课时数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验及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准参加考核。否则,不准参加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课须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重修。任课教师于该门课程考核前一
8、周,将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属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七条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选修后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为“零”,不取得学分。第十八条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内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九条 学分反映学生学习课程的数量,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考试成绩与绩点关系的换算表如下:百分制100-9594-9089-8887-8584-8079-767574-7069-6564-60 60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等级AA-B+BB-C+CC
9、-DD-F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第二十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某门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以学生所修读全部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读全部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读全部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一次,毕业时再汇总计算一次,以供考评和毕业之用。第二十一条 补考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第二十二条 缓考(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以由本人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单,所属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
10、旷考处理。(二)因病申请缓考,必须经学校卫生所诊断;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行政部门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因公办理校外事务,须提供院(系)及学校证明。(三)正常考核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四)缓考缺考或不及格均不再安排补考。因病因事经准假漏做实验的学生,应在事后向实验室申请安排补做。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或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交所属院(系)教学秘书,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查成绩。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不准纠缠任课
11、教师或评卷教师。否则,应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 旷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正常考试,均视为旷考,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本科教学计划中第六、七、八学期或专科教学计划中第五、六学期的必修和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12、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前不再补作。第二十七条学生凭个人帐号和密码,可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因学生本人不及时了解自己成绩而造成补考旷考,责任自负。四、选修、免修、免听与重修第二十八条选修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相关课程的选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15-16周进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为止。第二十九条 免修 (一)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外)与限定选修课可提出免修申请。 (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
13、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不得超过4学分。(四)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516周办理免修手续,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开课院(系)负责人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先修课学习成绩(一般在85分以上),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五)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免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继续跟班修读。(六)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体育运动竞赛、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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