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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国
2、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第250项“场(
3、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由“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7、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8、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9、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
4、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1、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1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3、加油站计
5、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1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1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6、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7、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1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9、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0、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7、第四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2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2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23、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8、“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2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25、特种设备作用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2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
9、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2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2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
10、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29、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30、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
11、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3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33、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
12、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3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35、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3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3、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38、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39、锅炉压力
14、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一条“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4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
15、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4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4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
16、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4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45、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
17、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4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二款“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47、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地方与有关部门管理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本地区设备监理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内的设备监理活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对本地区、本行业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提出初审意见;(三)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四)负责本地区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工作。 ”4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49、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省
19、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第四条 “各级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0、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简称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工作。”5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省技术监督
20、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5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5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21、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5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56、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5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22、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58、关于印发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2001214号)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5年9月1日
23、起施行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9、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部门规章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5年7月5日起施行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0
24、年8月25日起施行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5、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6、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7、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8、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5、,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3、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4、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
2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7、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2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3
27、、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2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5、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6、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27、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2001年12月4日起施行2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9年2月14日起施行29、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1年9月15日起施行3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8、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3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32、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发布,自1987年7月10日起施行3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3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3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6、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7、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29、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38、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39、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9月19日印发施行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3、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1年11月13日印发生效广东省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在常委
30、会颁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人在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2、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4、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3月17日印发施行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一览表(349项)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
31、种类依据备注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上第五十条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同上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32、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上第五十三条5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下列规定,且情节严重:(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二)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责令停止生产,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同上第五十四条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同上第五十六条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 同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
33、实,造成重大损失撤销检验资格同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罚款同上第六十一条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上第六十三条1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撤销质量检验资格同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12生产假冒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商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罚款,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
34、材料、半成品,吊销许可证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13生产假冒下列商品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商品:(一)食品、饮料、玩具;(二)电器及零部件、电梯、压力容器、燃气具、易燃易爆物、机动车辆(船舶)及零部件;(三)肥料、水泥、钢材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四)其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同上第二十一条14生产下列商品:(一) 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 (二) 限期使用的商品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三) 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罚款,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同上第二
35、十二条15无营业执照生产本表序号第14、16项所列商品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罚款 同上第二十三条16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二)传授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三)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四)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五)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没收服务收入,罚款;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备,吊销许可证同上第二十五条17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
36、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罚款同上第二十六条18启封、使用、改动、销售被封存物品罚款同上第二十七条19生产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20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21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二十四条22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二十五条23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
37、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同上第二十六条2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二十七条25制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二十八条26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属出版物的责令停止销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27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四十四条28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
38、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同上第四十五条29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同上第四十六条30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四十七条31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四十八条32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责令停止出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四十九条33进口计量器具,未经
39、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五十条3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五十一条35制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五十三条36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制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五十四条37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责令停止检验,罚款同上第五十五条38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
40、,罚款同上第五十六条39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40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计量检测,罚款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4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同上第十三条4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同上第十四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4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
41、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撤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4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停止使用,吊销证书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计量法第六条45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第(一)项46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责令停止使用,限
42、期申请复查,吊销证书同上第九条第(二)项、计量法第八条47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停止使用,吊销证书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计量法第八条48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停止检定、测试,撤销计量授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计量法第二十条49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计量授权证书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计量法第二十条50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计量违法行为处
43、罚细则第十条第(三)项计量法第二十条51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计量法第二十条52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53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54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限期整改,吊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四)项计量法第二十条55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责令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56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责令停止销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57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违法所得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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