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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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11/T 2008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9-实施2009-发布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要求Technical specificaion of urban nightscape lighting-Part 5:Safety requirements(征求意见稿)DB11/T 388.52009代替DB11/T388.5-2006DB北京市地方标准ICS备案号: 1DB11/T 388.52009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照明供配电安全要求35 防雷、接地安全要求46 照明设备安全要求47 照明设备安装要求58 线路敷设要求59 室外水
2、池照明安全要求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配电系统接地形式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水池区域划分附录EII前 言DB11/T 388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分为8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设计要求;第3部分:光污染限制;第4部分:节能要求;第5部分:安全要求;第6部分:供配电与控制;第7部分:施工与验收;第8部分:运行、维护与管理。本部分为DB11/T388的第5部分。本部分代替DB11/T388.52006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5部分:安全要求。本部分应和DB11/T 388.1共同使用。本部分与DB1
3、1/T388.5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2006年版的3;本版的3);将一般场所照明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分和内容补充(2006年版的5;本版的5、6、7、8);修改了喷水池内装用接线盒要求(2006版的6.2.4;本版的9.2.5);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配电系统接地形式”(见附录C);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见附录D);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水池区域划分”(见附录E)。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照明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邴树奎 徐华 戴德慈 贾
4、建平、李陆峰、闫慧军、王晓英、张宏鹏、郭利平、马龙、熊玮、张秋燕、张青虎、马岩、王谦甫。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夜景照明工程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广场、桥梁、园林、名胜古迹、道路、街区、绿地、河湖、雕塑、户外活动场所等的夜景照明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GB
5、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1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GB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 GB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6895.19 建筑物电气装置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其它水池GB16895.2 建筑物电气装置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8379 建筑特电气装置的电压匹段GB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6、范DB/T388.1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3 术语和定义GB11/T388.1第3章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388的本部分。3.1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3.2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ELV)不超过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I类电压限制的电压。3.3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low voltage(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 。3.4直流特低电压
7、供电的荧光灯具extra-low voltage d.c. supplied fluorescent luminaire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通过电子直流/交流转换器给一个或多个荧光灯具供电的灯具。3.5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ground 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3.6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3.7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 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是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3.8外界可导电部分(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extr
8、aneous-conductive 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3.9同时可触及部分 simultaneously accessible parts能够同时被人或动物接触到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注:同时可触及部分可以是: 带电体; 外露可导电部分; 外界可导电部分; 保护导体; 土壤或导电的地板。3.10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3.11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3.12电击 electric shock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
9、效应。3.13电击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减小电击危险的防护措施。3.14伸臂范围 arms reach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从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3.15危险带电部分 hazardous-live-part在某些条件下能造成伤害性电击的带电部分。3.16 基本绝缘 basic insulation能够提供给本防护的危险带电部分上的绝缘。3.17附加绝缘 supplementary insulation除了基本绝缘外,用于故障防护附加的单独绝缘。3.18双重绝缘 double insulation既有
10、基本绝缘又有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3.19加强绝缘 reinforced insulation危险带电部分具有相当于双重绝缘的电击防护等级的绝缘。3.20IP代码 IP cod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的缩写)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3.21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等的设备。3.22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互相协调的特性。4 照明供配电安全要求4.1 照明供配电的电压等级应
11、与照明设备额定电压一致。4.2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造成的影响与损失,合理确定负荷等级,并正确选择供配电方案。4.3 照明灯具端供电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7%,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正常使用时的电压降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并应考虑光源启动电流引起的电压降。4.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4.5 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电流值不宜超过32A。室外单相220V支路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00m,220/380V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不宜超过300m,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校验。4.6 除采用LED光源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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