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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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结果进行认定,也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出具体规范和要求。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学院报到,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学生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学院报到,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2、复查。学生所属系(部)根据学生的档案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学院医务室负责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核,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务室复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3、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第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
4、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系(部)确定,教务处审核。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课程考核办法和成绩管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三章 转专业和转学第八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 对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5、二、限制条件(一)一年级新生,可以申请平级转专业。(二)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三)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能转专业。(四)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五)学生转专业除满足上述有关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转入系(部)的接收条件(接收条件由转入系、部确定)。三、办理程序(一)学院转专业的审批于每学年秋季开学集中办理审批,时间为秋季开学新生报到入学后的第二周(适用所有学生),其他时间概不受理。(二)有转专业意向且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完毕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三)申
6、请转专业的学生凭审批转专业审批表到有关系(部)办理相关手续。(四)学生转专业后,对原已修完的课程,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办理。(五)学生(含新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转学一般为平级转学。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学校或由低层次录取学校转为高层次学校的。(三)招生时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
7、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转学的相关手续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高【2005】110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办理。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系(部)注明休学
8、起止时间,做出意见,并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院上课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院学习学生的待遇,即不
9、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属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者,由系(部)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系(部)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符合要求者才能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10、。(四)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第五章 学习年限、学籍预警、留(降)级和退学第十六条 学习年限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三年制学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不含休学时间)。五年一贯制学生学制一般为五年,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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