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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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01122号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教学(2005)9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一条 本校本科专业实行标准学制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又称标准学习年限,包含休学时间,不含服兵役时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专业设置有关规定,在培养计划中予以确定。4年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38年,5年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49年。第二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
2、成学业的学生,可于当年6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一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但累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第三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
3、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报到手续后,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八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
5、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经审核批准可申请转专业:(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专长,并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为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
6、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五)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六)应予退学的。(七)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二)学生转学,按国家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两校同意后,由两校分别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两校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后,方可为学生办理
7、转学的离校和报到手续。 转专业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一般在每年的1月中旬和67月中旬前办理。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所缺的课程必须自行补上。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通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所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否则已取得的该门课程学分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重新修读。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任选课学分。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七周以上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上述
8、应予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所学专业的最高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学校保留其学籍及户口。第一学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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