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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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第一条 申请恢复学士学位的补充条件一、申请者应为我校高等教育各类毕业生。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者(国家级考试、违纪两次以上及学校相关部门认定者);2.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3.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4.未获毕业证书者;5.超过学制年限者;6.言论或行动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第二条
2、违纪本科学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一)在学期间考试违纪情节较轻或考试违规,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恢复学位。(二)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毕业前解除处分者,可申请恢复学位。(三)在学期间违纪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位:1.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2.违纪半年后,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或正规报刊杂志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影响的文章者; 3.作为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学术、科研等奖励者(前三名参加人); 4. 在学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受到表彰、奖励者。5.受到地(厅)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者。第三条 学位的授予
3、办法:(一)申请者到学科学位处领取“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上的项目要求,到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二)授予学位需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 1.学位申请表;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材料(获奖证书、论文、研究生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上述材料须在审核结束后,由申请者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存档。(三)学位申请的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或9月下旬。第四条 学位证明的补办:凡学位证丢失、损坏等情况,可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申请补办。(一)补办学位证明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学位申请表;2.有关部门对学位授予情况的认定证明。补办学位的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存档。 (二)补办的学位证书日期:补办的学位证书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为准。 第五条 附则1.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2. 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4.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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