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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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八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统配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保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在总结煤矿长期生产实践经验与吸取现代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生产技术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煤矿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开采工艺不断改革,逐步向合理集中化过渡;安全生产的要求日益提高;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科学的,严密的管理。首先必须整顿和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2、的基础工作。为此,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统配煤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切实遵守本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需明确局、矿长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局长、副矿长对分管的生产技术业务负责。局、矿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局、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负责。 第四条 局、矿总工程师在局、矿长领导下,直接对局、矿长负责。局、矿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副局长、副矿长组织实施。 局、矿长和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支
3、持工程技术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并保证生产技术措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第五条 对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洗选和加工利用等主要生产环节及其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强化管理。要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六条 要大力推行质量标准化,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一切工作都要有质量标准,都要按质量标准办事,同时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各局、矿都要制订达到质量标准的规划并按期实现规划。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学习、应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
4、井生产技术素质,增强应变能力,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日益提高。 第二章 现场管理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矿区内或矿井的其它重要、特殊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设备安装等都要有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务局应根据部颁发的的有关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及检查监督的规定,结合本矿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局的采、掘作业规程管理方法,报省煤炭局(公司)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可参照采、掘作业规程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根据当前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薄弱的状况,特重申: 1采、掘作业规程质量低劣或脱离现场实际,由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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