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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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71 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2000 年 6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58 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02 19 )号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政发 2002516 号) 城市低保范围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 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
2、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1. 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2. 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已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
3、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3.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因建设用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后,原有农民劳动力中超过转工年限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获得安置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4. 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5. 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三、工作流程 1. 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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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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