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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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施行。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2、、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并分别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3、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三)检验检测职责。特种设备
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时,以及使用了规定期限的在用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新研制和制造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三、相关企业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单位,有义务自觉接受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对其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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