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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 备 采 购 合 同合同编号:JCTSB20100签订时间: 2010年月日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方: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方: 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呼吉尔特乡 地 址: 电 话:0477-7595604 电 话:传 真: 传 真:邮 编:017300邮 编:开户行:乌审旗呼吉尔特信用社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行 号:402205781259 行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定作方(盖章): 承揽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2、人: 委托代理人:经 办 人: 经 办 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1. 标的物1.1. 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详见技术附件。 1.2. 供货范围:见设计图纸及技术附件。2.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2.1. 按设计图纸及技术附件。2.2. 承揽方提供的标的物须满足但不仅限于以下要求:A 全新的B 符合规范C无材料缺陷、工艺缺陷和设计缺陷D 设计、材料、尺寸和生产能力能满足规定的全程操作3. 价款与支付3.1. 合同价款:小写:人民币:(含增值税、运费)。大写:人民币: 3.2. 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包括设备(或材料)费、设计费、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技术资
3、料费、承揽方到定作方现场的服务费。3.3. 支付方式3.3.1 合同生效后(40)个工作日内,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 %)作为预付款。 标的物材料采购完成,经定作方确认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进度款。 标的物(含全部资料文件)经定作方在发货地点验收合格后,定作方向承揽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3.3.4 标的物经定作方在收货地点验收合格并收到承揽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定作方向承揽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标的物在定作方施工现场经安装调试运转考核后(15 )个工作日内,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4、%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质量保证期满合格后,承揽方向定作方提出书面通知,定作方确认并无异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承揽方付清质量保证金。4. 交付4.1. 标的物交付时间:2010年 月 日,或按定作方通知。4.2. 交付要求:承揽方发货前须按定作方要求将发货通知单传真至定作方经办人及收货人,具体详见附件二“交货要求”。4.3. 文件资料交付4.3.1. 文件资料的数量、内容、交付时间执行技术附件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文件资料交付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视为无效。4.3.2. 随机文件资料应与标的物同时交付,否则,视同未按时交货。交付时间最终认定为:承揽方最后
5、一批符合要求的文件到达(或交付)定作方之日。4.3.3. 设备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承揽方要及时按定作方设计要求提供设备图纸及相关资料等。4.4. 交货地点及交货状态4.4.1. 发货地点: 4.4.2. 交货地点: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4.3. 交货状态( C ): A 整体 B 分段 C按技术附件要求5. 运输5.1. 承运方式(A ):A 承揽方送货 B 承揽方代代办运输 C 定作方自提5.2. 运输方式( A ):A 公路B铁路C空运D海(水)运E 邮寄5.3. 标的物运输从( 承揽方 )到(定作方 ),运费由承揽方承担。5.4. 交由承揽方运输的标的物,途中毁损灭失的风
6、险由承揽方承担。5.5. 定作方自提的标的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定作方承担。6. 包装6.1. 包装应满足技术附件中对包装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可采用( D )包装(但不限于以下方式)。A新木箱B纸箱C集装箱 D裸装 E托盘 F钢框架6.2. 包装的标识由承揽方负责,具体详见附件三“标的物包装标识要求”。6.3. 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 责任。6.5. 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应附单独的清单,单独包装,单件部件应标记材质、规格等,并采用可靠包装并在外包装标明“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标识。7
7、. 检验与验收7.1. 对标的物的检验、验收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并依据下述( A )方式进行: A在定作方指定地点验收 B出厂检验 C在承揽方(包括分包商)工厂中间检验 D定作方派员驻厂监造 E 定作方委托第三方驻厂监造7.2. 检验、验收要求7.2.1. 定作方参与的中间检验、出厂检验,承揽方应提前(7 )天发出通知。7.2.2. 定作方收货后( 7 )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前(7 )日通知承揽方参加;承揽方逾期未参加验收的,视为同意定作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定作方逾期未进行验收的,视为已完成验收。7.2.3. 验收结果与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不符的,定作方应在验收后
8、(7 )日内书面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及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此延误视为延期交付。7.2.4. 需要经装置联运测试进行验收的,经双方确认完全符合约定技术指标后,签署验收报告。8. 质量保证8.1. 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标的物投运正常(12)个月或在标的物交付定作方后 (24)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8.2. 质量保证期内,因承揽方原因导致的标的物不合格,承揽方无偿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并不因此影响定作方的工程进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8.3. 定作方参与的检验、验收或委托的第三方监造,不代替也不减免承揽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9. 现场服务9.1. 承揽方负责对标的物在定作方指定现场提供指导
9、安装与调试,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9.2. 现场指导安装与调试人员,必须是有经验、能胜任相关职责的技术人员或技师,并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9.3. 对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揽方须派出负责质量检验和质量处理专业人员,并在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负责处理。9.4. 现场指导安装与调试的时间、人次执行技术附件的要求。10. 违约责任10.1. 承揽方逾期交货(含部分标的物逾期交货和资料文件逾期交付),按合同总价的0.1/天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但情节严重者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10.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承揽方原因,制造进度与计划进度明显
10、滞后,且采取措施仍将不能满足约定交货时间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除加倍退回定作方已支付的定金并退还预付款外,还要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其它全部损失。10.3. 根据监造中反映的材质使用不符、填报虚假报告、隐瞒质量问题等行为,经定作方核实,将按合同总价的5%扣减合同价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10.4. 标的物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揽方未按定作方要求及时处理的,定作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作退货处理,并按定金罚则双倍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和已支付款项,承揽方要在收到退货通知10日内全额退款,逾期按退款金额的1%/天加收滞留金,直至应退款金额的100%。10.5. 承揽方应按第9
11、.2条、第9.3条要求,提供及时、优质的现场服务,否则,定作方按合同总价的0.1% /天扣减承揽方的合同额作为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0.6. 如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因标的物内在质量问题,导致装置停车,造成定作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直接损失的100%。10.7. 定作方所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只能用作本项目材料采购及支付本项目制造、管理费用,承揽方不得挪作他用。定作方有权追踪已支付款项的财务记录,若发现承揽方挪用本项目资金现象,承揽方将从进度款或尾款或质保金中加倍扣除。10.8. 承揽方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
12、承担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 纠纷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通过定作方所在地( B ):A 仲裁机关仲裁 B 法院诉讼解决12. 其它约定12.1. 定作方安排监检人员驻承揽方检验,费用由定作方负担,但承揽方须提供工作、生活等方便。12.2. 承揽方应接受定作方交付标的物前的所有合理变更要求。 12.3. 签订合同 20日内,承揽方应提供本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生产网络计划、质量检验计划,提交定作方审核确认。12.4. 合同履行期间,承揽方在每月( 5 )日前按时给定作方提供一份真实进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按附件一中“合同执行状态报告”表
13、样。12.5. 承揽方所有报送定作方的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定作方将根据承揽方提供的文件,适时对质量、进度状况跟踪检查。12.6. 未经定作方书面批准,承揽方不得将自身能力范围内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分包商。12.7. 根据需要,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提供本合同外协件制造商资质、业绩及联系方式。定作方将根据外协件重要程度与承揽方共同确认外协件的制造资格,但定作方的确认不能免除承揽方对外协件的质量责任。13. 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以及此时的权利与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14. 合同双方均应承担合同的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均不准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15. 效力及其他15.1. 当以下任何情况发生
14、时(以先者为准),本合同则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执行协议:A 合同接受并经承揽方签字、返还;B 承揽方通过其它任何方式承认接受本订单;C 承揽方已按照合同规定开始履行义务。1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采用书面方式。15.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15.4. 本合同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 本合同一式( 5 )份,定作方(3 )份,承揽方( 2)份。15.6. 本合同附件15.7. 附件一:文件资料交付要求附件二:交货要求 附件三:标的物包装标识要求 附件四:技术附件附件一文件资料交付要求 承揽方需交付的文件资料除满足技术附件的要求外,
15、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文件资料的纸张大小为A4,质量检验文件每页应加盖质量检验专用章(特殊合格证可使用制造厂专用格式),复印件要加盖复印单位的红章(质量检验专用章)。2过程资料:如需要反馈过程资料,其内容、时间、份数执行技术附件的要求。并预先发送电子版,纸版采用快递方式或直接递交。3合同执行状态报告3.1 承揽方应以WORD或PDF格式在每月的25日向定作方和业主提交一份电子版的合同执行状态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定作方拖欠的、承揽方用于设计的资料。 (2)动态的进度计划,反映报告截止日期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采购、机加工、制造、组装、测试、涂漆、包装和检验等的控制点。
16、(3)合同生效后,承揽方应将主要材料及外协件供应商的进度情况附于报告中。(4)叙述自上期报告以来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对进度的影响和最终出厂日期。3.2 报告内容的截止日期为每个月25号,不得晚于5个工作日发给定作方。4交工资料:与标的物同时交付,标的物与合格证、材质证书、试验与检测报告和其他交货资料不能同时交付的,实际交货时间按其交工资料最后交付的时间计算。 5合格证、材质证书、试验与检测报告和其他交货资料 原件( 1 )份,另加复印件( 3 )份,电子光盘( 1 )份。合同执行状态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告编号报告日期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签订地点承揽方名称承揽方编码承揽方地点联系人联系电
17、话承揽方工作号合同状态报告时间段合同要求交货日期当前预计交货日期报告人序号位号名称当前状态描述与计划进度对比(同步/滞后/提前)本次报告结论(滞后原因说明及措施):1设计:2 制造状态 :3材料(外购件)采购状态:4存在问题: 5采取措施:附件二 交 货 要 求 为确保标的物快捷、顺利地送达项目建设现场,使我方提前做好接收准备,及时安排卸车,承揽方在送货前做好以下工作:1 标的物应安排由专车运输,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采用配货、零担方式运输;运输车辆应务必做到人员、车辆证件齐全(如车辆保险等),否则将无法进入工程现场。2 发货前( )天请将“装箱清单”(定作方格式、注明金诚泰合同号)分别传真至定
18、作方的合同经办人和收货人,并通过电话确认已完整收到。合同经办人: 电话: 传真:邮箱:收货人: 电话: 传真: 邮箱:3 标的物发货前请将 “发货通知单”(按定作方格式、注明金诚泰合同号)传真至收货人,通知单要填写齐全,特别应注明送货车辆车号、司机联系方式、预计到达时间等。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在到达指定交货地点的前一天,承揽方负责向定作方再次确认到达时间。4 承运人应持有承揽方填写的 “发货通知单”一式叁份,交付货物的同时交付定作方。5 超重、超长、超宽标的物的运输,事前须制定适宜的运输计划和运输方案(特殊标的物加标记并用专用车辆),并提供给定作方审查。6 承揽方应办理好标的物运送的全部手续,承
19、担因运输纠纷导致的损失;出现货到现场不付运费不卸货的情况,如导致我方付费则加倍从合同价款中扣除。7 标的物发送至( ),按我方指定到达金诚泰物流仓储库或工程项目现场。标的物交付定作方前的灭失、损坏等风险由承揽方承担。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件单位: 发件单位: 收件人: 发件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发货通知单编号:项目名称工程号合同号发货单位/人提货凭证收货单位/人包装方式运输单位/人/手机/车号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发货/到货时间件数最大件外形尺寸(mm)最重件重量(kg)箱(件)号外形尺寸重量数量备注搬运、储存产品的防护要求小心轻放; 防潮; 防水; 防火; 防变形
20、; 防撞击; 防压; 建议室内存放。 平稳移动 注:质量证明文件要求为原件,文件与标的物要完整交付;如表格数量不足可按编号分页;凡外观检验不合格品不得办理收货;本单一式四份。装 箱 清 单编号:项目 名称 工程号 合同号 交付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数量每套页数是否原件 备注12345标的物明细序号名称 规格型号 位号 数量 箱(件)号备注1234567备品备件序号名称 规格型号 位号 数量 箱(件)号备注1234发货单位签字: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三 标的物包装标识要求1. 任何包装不得损坏设备本体,并保护好随机附
21、件,对易丢失附件作防盗处理,包装应根据标的物重量、尺寸,合理包装。2. 对大型设备(两吨以上)应标明起吊位置,净、毛重要相对准确,如因设备重量标注与实际重量差别大,造成起重设备浪费或损坏等,损失由承揽方负责。3. 凡铁路运输、邮寄的,除符合运输部门相关规定外,单箱包装重量应适宜单人力搬运(不含单件重物)。4. 零部件包装时,逐个加挂牢固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名称、规格、图号、件号、材质及货号等标记。标记用字体清晰、醒目,字迹要求工整,易于辨识。5. 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应附单独的清单,单独包装,单件部件应标记材质、规格等,并采用可靠包装并在外包装标明“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标识。6. 标的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识由承揽方负责标贴,注明收货人地址、标的名称、发货起迄地、起吊位置等,并符合以下唛头要求: 收货人: 联系电话:项目名称:标的物名称:收货单位: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到货地址: 起迄地点: 合同号:数量:毛重量: 净重量: 分箱号/箱号: /规格尺寸: 发货人: 联系电话: 发货单位: 7. 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范和技术附件的有关要求。 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