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理低价”中标的认识探讨(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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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合理低价”中标的认识探讨 摘要: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盲目追求低价中标,而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采用压低造价,甚至把报价压到成本价以下,这种不健康的市场竞争方法,给建筑市场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冲击。因此,我们必须以长远的眼光,规范的管理,成熟的思考来健全和规范我们的市场机制,使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在相对合理的工程造价范围内。本文针对“合理低价”的有关问题谈个人的认识。 关键词:招标;合理低价;中标 一、“合理低价”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其中: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率最高的投标标书为中标。条件2,我们可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
3、,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二、“合理低价”的适用条件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 (3)必须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议单位承担“量”的风险。 (4)招标文件要保证深度和精度,粗枝大叶的招标文件无法满足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 三、“合理低价”的优点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2)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3)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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