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监狱2021年2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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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榕城监狱2021年2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共减刑93人)202011-1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2号罪犯陈晓明,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农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晓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514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
2、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2461分,合计获得2461分,并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4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0元,责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51400元;于庭审期间已缴纳违法所得72000元;本次向闽侯县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达到5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03元,月均消费283.32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168.7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666.88元。该犯财产刑判项个
3、人部分已履行至51.9%,责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部分未缴纳,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2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3号罪犯汪添,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前科情况:于2005年7月7日
4、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1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2017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榕城
5、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更2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5月28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汪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887.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750.2分,合计获得3705.6分,并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75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
6、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均未履行。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92.5元,月均消费367.6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4648.69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74.29元。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7、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3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4号罪犯王小河,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前科情况:于2003年5月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8月3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3月4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
8、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小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9776.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17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王小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3655.5分,合
9、计获得3655.5分,并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计获6次表扬。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65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2276.6元,均未执行。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288.48元,月均消费322.53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074.3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774.48元。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十
10、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4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5号罪犯王卫勇,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捕前职业: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被
11、告人王卫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6.34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2016年5月13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更1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王卫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3.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880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870 分,合
12、计获得3793.5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8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6.34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62.26元,月均消费244.26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1332.27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682.4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
13、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5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6号罪犯杨承发,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杨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14、,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7.883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发回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48万元(应当扣除已发还41.0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96号
15、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杨乘发的定罪量刑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杨承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3506分,合计获得3506分,并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5次表扬。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5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责
16、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48万元(应当扣除已发还41.06万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33.36元,月均消费235.24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3361.2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244.91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承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7、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6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7号罪犯魏志鹏,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志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876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
18、。于2016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更5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魏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2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57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3178.1 分,合计获得3897.1分,并于2018年10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
19、8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17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87600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94.26元,月均消费258.42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975.2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011.11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0、建议对罪犯魏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7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8号罪犯向春荣,汉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侯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春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责令共同退赔
21、人民币45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76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1刑更39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22、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向春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8.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54.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703.5 分,合计获得4406.5分,并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共计获6次表扬;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70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45850元
23、,个人部分已于前两趟减刑时缴纳完毕。累计财产刑判项个人部分已全部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86.99元,月均消费386.68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6289.42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095.12元。该犯系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罪犯,财产刑个人部分已缴纳完毕但共同退赔部分未缴纳,且月均消费超过300院,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春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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