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发动机专业3C工厂检查员专业培训教材(共7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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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CCC实施规则宣贯及认证工程师专业培训教材摩托车发动机专业(CNCA-02C-025:2008)前言:介绍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相关历史,各次政府公告,规则修订的承接性,介绍此次实施规则的改动原因和相关情况。第一章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3C认证的流程 介绍产品认证的流程,整个完整的认证链。第二章 产品定义及其单元划分的理解 介绍名词定义及解释理解,以及单元划分要求的理解。第三章 型式试验标准的主要理解及测试方法 介绍全部检测项目,理解所有涉及到检测项目的标准。第四章 初始工厂审查(重点部分)介绍规则中有关工厂检查的内容,涉及附件3及附件4的理解。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要
2、求介绍监督的各项要求以及附件5客户分类管理的要求。第六章 其他相关要求介绍对证书的管理、变更要求、标志的使用要求、以及本规则执行的过渡性要求。附件1 认证提交资料要求附件2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填报指南及相关图样要求附件3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 附录:名词和术语前言:一、强制认证的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以下简称质监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以下简称认监委)于2001年12月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一系列文件。从2002年5月1号起
3、,在国家认监委的组织管理下,国家将对目录内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这表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外不一致的局面彻底结束,实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郑重承诺:按照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认证不一致的问题,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
4、。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
5、认证标志。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
6、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7、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查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
8、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对提高中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涉及到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认证的历年公告情况:1、质监总局(AQSIQ)、认监委(CNCA)2001年联合发布的第33号公告,公布了首批需要进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目录,摩托车发动机就是其中的一种产品;2、认监委(CNCA)在2001年第3号公告,首次发布了47份实施规则,其中包括摩托车发动机的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
9、3、认监委(CNCA)在2004年发布的第26号公告,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修订版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5:2001/A1)。 注:次修订只针对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原规则的其他管理内容不变。4、认监委(CNCA)在2008年发布的第8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注:对认证实施规则全面详细的修订。二、规则改版的原因:随着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行业的不断发展,产品日新月异,对行业和产品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0、我们需要吸收各方面的经验,通过对实施规则的修订,解决原实施规则技术性强,操作性差的缺点,以达到强化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认证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推动认证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原来的认证过程中对认证工厂检查过度偏重质量体系审查和文件审查,产品一致性审查要求不明确;产品的一致性控制方式较差,认证技术要求偏重于新产品控制,对批量生产的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等质量安全要求偏弱 ;获证产品检测结果及技术参数存档信息不全面,未实现数据化管理,查询难度大,难以为相关执法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认证各相关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缺乏必要的跟踪和记录;在总局和地方技监执法部门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时没有形成一个能有效提供支持
11、的系统等 。出于对国际市场的考虑,以及和国际认证要求的接轨,新实施规则的修订参考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这也是考虑到我国摩托车发动机行业的生产与摩托车整车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国内摩托车发动机生产销售配套的特殊行。近年来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出口呈井喷式发展,但也出现了出口产品质量较差,企业陷入低价竞争和降低质量的恶性循环,不仅影响中国产品形象和声誉,而且损害了今后我国车辆产品全面走向国际市场战略目标实施。在总结国内强制认证实施的几年的经验,借鉴国外认证经验和要求的基础上,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原实施规则做了一些删除、
12、修改和增加。2001年版的实施规则在制定的起始就考虑采用或借鉴欧洲E-mark和e-mark的认证要求和规定,当时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完全的采用很不现实,只是在整个的认证流程上基本采用了欧洲的认证模式,在相关资料的要求上,借鉴了欧洲认证的规定,结合当时国内实际,进行了一些简化和变化的处理,比如产品描述,相对欧洲来说,就有很多的简化,其中一些零部件还是国内特有的说法,比如磁电机,对于工厂检查的要求,以前大多致力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对一致性的要求和控制,因以前没有相应的经验,制定的要求过于笼统,控制起来比较困难。三、主要变化:1、增加了术语的定义说明,明确了需认证的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的名词定
13、义,统一了使用本规则的各方对产品的确定和分类;2、单元划分中,增加了对冷却方式的区分,不同的冷却方式不能划分到同一单元中;3、检验要求发生变化。依据新发布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应的型式试验要求;4、加强了一致性检查的要求内容,对如何保证产品的一致性,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对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要求在进货、生产、检验等各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5、减少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的要求, 删除了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要求,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要求,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的要求;6、在规则中引入了对企业分类管理和建立认证责任追溯机制的要求;7、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填写要求发生了
14、变化,更加规范,与摩托车整车认证相结合;8、提出了保证认证有效性的要求;9、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第一章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3C认证的流程认证的整个流程按照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先后的不同,分为常规流程和非常规流程。常规流程为:前期申请人申请认证,认证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网上或书面)认证工程师进行审查,划分认证单元,确定试验方案进行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非常规流程为:前期申请人申请认证,认证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网上或书面),包含委托试验报告认证工程师进行审查,划分认证单元,确定补充
15、试验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增加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条款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注:在初始工厂审查前,对于国外生产企业,应在适当的时间发邀请函,以便于安排国外审查的工作。第二章 产品定义及其单元划分的理解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产品。 理解:不是任何发动机都属于强制认证的范围,只有那些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使用的发动机才进行强制认证。1、定义1.1摩托车发动机 motorcycle engine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中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所使用的内燃机理解:摩托车发动机:只要使用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16、上的发动机,并且整车应该是符合CNCA-02C024:2008中定义的车辆。2、认证申请2.1、单元划分的理解同一申请单元内的发动机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a)属于同一生产厂家;(b)具有同一名义排量、同一工作循环、同一气缸数、同一冷却方式(1);注1)冷却方式分别为:自然风冷、强制风冷、水冷、油冷(c)具有同一点燃方式;理解:细化了单元划分,增加了冷却方式的划分要求。 生产厂: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对于(b)条:立式机和卧式机有可能放的到同一单元中,但水冷和风冷机不能放到一个单元中,强制风冷和自然风冷也不能放到同一单元中。因认证证书涉及到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
17、三方面信息,如果三者信息发生了不一致,则应该分单元申请,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ODM形式,还是OEM形式。制造商: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 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生产工厂制造商要控制制造过程,要对认证产品的最终质量负责。取消原来以商标界定制造商的做法,对应一个实物产品,只要其生产企业、配套企业没变,产品没发生变化,可以对应不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2.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规则附件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其中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规则附件1的附录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3、类似产品的界定:对于应用于汽油助力自行上排量小于30ml的汽油机,以及非应用于摩托车及轻便摩
18、托车的发动机,不在强制性认证的范围内,比如应用于ATV车上的发动机。第三章:型式试验标准的主要理解及测试方法1.标记:摩托车发动机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中4.1.4的规定。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
19、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理解: 当一个发动机因商标、厂标不同,或机体外壳发生变化,导致型号及其打刻位置发生变化时,应注意检查。2.起动性能:摩托车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起动性能试验 :1、试验时不连接测功机,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起动方式起动,对兼备电动起动和脚踏起动两种方式的发动机,二者均应试验。脚踏起动时,从开始起动操作时计时,至发动机开始自行运转时止,测量起动时
20、间(不包括开始起动前的辅助操作时间,但包括起动失败时间和每次起动之间的辅助操作时间)和起动次数(踏杆每踏下一次或起动踏杆顺起动方向转过的角度大于90即为一次起动)。 电动机起动时,从开始接通起动电机时计时,至发动机开始自行运转时止,测量起动时间和起动次数。起动试验如果受发动机结构和起动方式限制而不能在台架上进行者,允许将发动机装在配套车架上进行。试验方法和要求同上。 记录润滑油温度、起动时间、起动次数及大气状态参数。2、冷机起动:在环境温度不低于263K(-10)下进行。试验前把发动机连同燃油、润滑油、充足电的蓄电池(只限于靠蓄电池起动者)置于上述环境温度下,待温度达到平衡(温差不大于1K)后
21、进行试验。3、热机起动:使发动机预热运转到火花塞垫圈温度达到413K(140)时停机,立刻进行起动试验。3.怠速性能:摩托车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1995中4.2进行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然开大节气门,发动机不熄火。理解: 试验时不连接测功机。将变速器处于空档或离合器处于分离状态,调整节气门开度,使其转速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怠速转速,在该转速下运转10min,每2min测量一次转速,然后突然开大节气门,看是否熄火。 计算其转速波动率。 (Nmax-Nmin)/NN:平均转速。试验如不能在试验台架上进行,允许
22、将发动机装在配套车架上进行。4.怠速污染物:摩托车发动机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621-2002中限值的规定。测量程序依据企业规定。 试 验 类 别CO,%HC1),10-6四冲程二冲程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3.88003 5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4.01 0004 0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4.51 2004 500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验试验4.52 2008 000注:1)HC 浓度按正已烷当量5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应符合GB/T 200762006第6.1条的相关规定。最大净功
23、率 max mumnetpOwer:发动机在全负荷下测得的最大输出功率。最大扭矩 maximum torque:发动机在全负荷下测得的最大扭矩。1、对于轻便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的要求:若测得的功率1kW,则通过测试设备确定的最大净功率和最大扭矩值与制造厂给定的数值允许相差10%;若测得的功率1kW,则此值与制造厂给定的数值允许相差5%。对应转速值的偏差不许超过制造厂给定值的3%。2、对于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的要求:若测得的功率11kW,则通过测试设备确定的最大净功率和最大扭矩值与制造厂给定的数值允许相差5%;若测得功率11kW,则此值与制造厂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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