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强化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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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这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益。国有资产的类型包括:(1)资源性国有资产。 (2)经营性国有资产。(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一)出资人和所有权人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所有权
2、人虽然是国家,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
3、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三、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
4、产生。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1)未经任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
5、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2.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3.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
6、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
7、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
8、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识点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一)外汇管理体制(二)经常项
9、目外汇管理制度1.经常项目的概念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资本项目的概念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
10、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3.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
11、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套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
12、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点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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