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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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甲 方: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泉海住 址:平凉市崆峒区城西路6号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民族: 住址: 为了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平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名称:西景园新港湾;坐落位置:平凉市崆峒区城西路1号新港湾 楼 单元 室;物业(
2、房屋)类型:住宅、商房、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区域四至:东依公路局家属院城墙、南至西景园8#、27#楼、北西沿城西路;物业服务企业: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管道间)、户外墙面、屋面、计入公摊的露台;(二)由单幢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各类共有水电管线、信报箱、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
3、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各类水电管线及管沟、池井、水泵、照明设施,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计入公摊的露天停车场、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园林景观、计入公摊的花园、道路、垃圾中转站、业主委员会用房、传达室、警卫室等。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车库;2、不计入公摊的露台;3、不计入公摊的花园;4、不计入公摊的露天车场; 5、不计入公摊的门卫及大门;6、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楼、设施设备;7、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的其他设施设备。开发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四条 按
4、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甲方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有: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业主专有部位的服务,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向业主公开,业主自行选择)。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管理服务项目如下:(一)共用部位维护: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梁、柱、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二)共用设备维护:承担房屋公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建筑本体共用的上水主管道(立管)、污水主管道(立管)、雨水排放主管道、通风主道、排烟主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业主电表箱之外至供电部门接入端头之间的配
5、电设施、楼宇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供暖主管道(立管)、公益性文体设施。(三)公用设施养护:承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通道、室外给排水管道、化粪池、检查井、泵房、路灯、门房及自行车棚(库)。(四)配套设施管理:配合相关产权单位对小区内室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液化气管道进行防护和管理。(五)环境卫生保洁:承担公共环境(业主进户门以外的公共场地、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扫、保洁工作。(六)环境绿化美化:负责小区绿化设施和绿化景观养护管理。(七)小区秩序管理:1、承担小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等秩序管理;2、公共区域、休闲、健身区秩序;3、小区噪音控制管理;4、
6、户外广告发布管理;5、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秩序管理;6、楼道内堆放杂物和高空抛弃杂物等管理。(八)安全协助管理:按本物业服务标准对小区范围内进行巡逻巡视,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不含业主专有部分。(九)装修监督管理:依据双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房屋装修装饰施工管理三方协议书对乙方装修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十)楼宇外观管理:业主在楼宇外安装空调、防护栏、广告牌、太阳能及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十一)物业档案管理:做好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存管理工作。(十二)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认真做好小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第三章 业主权利和义
7、务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
8、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及其它约定的费用;(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七)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八)法律、法规规定
9、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造成建筑外观损坏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四)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六)业主饲养宠
10、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溜宠物时应拴链并避开人群;(七)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八)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笛;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
11、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如封闭阳台、加设防盗窗、加设电视信号接收器等;(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发出超标
12、噪声;以及对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构成滋扰或威胁的其他物品;(七)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八)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通告、涂画、安装招牌、广告及其它物件或从事其它任何有损小区环境和观瞻的行为;(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
13、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或其它装饰装修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行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不得侵害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相邻权;造成侵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当物
14、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第五章 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15、、维护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有关规定及缴纳相关费用;(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
16、求;(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早8:30之前,晚18:00之后,中午12:00-14:00之间,以及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六章 遵规守约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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