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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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城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省安监局制定的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672号)要求,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按以下方案实施。一、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2、、经营的单位,分类和品种见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泰安监函字2006号)。二、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受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和取证条件进行审查,办理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泰安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受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一、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备案证明发放有关事项。肥城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备案证明发放有关事项。三、申请(一)申请书的领取和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3、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可就近到安监部门领取或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山东化学品安全网(二)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
4、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
5、交本款第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3、第一、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4、第一、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
6、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款第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三)申请的提交申请单位按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类别和发证职责分工分别向省、市、肥城市安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申请人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四、受理各级安监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7、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决定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五、审查、发证(一)生产、经营许可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
8、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和审查材料由省安监局存档。(二)生产、经营备案泰安市、肥城市安监局收到并受理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申请及审查材料分别由泰安市、肥城市安监局存档。六、换证、变更和注销(一)换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肥城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向泰安市、省安监局换领新证。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9、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二)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许可品种主要流向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应当提供本方案第三、(二)条第1款第、项或第2款第、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后换发新证。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
10、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三)注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七、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一)关于有关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可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也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二)关于有关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具有
11、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由省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证视为证明材料;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提供考核合格证作为证明材料。(三)关于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由申请单位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这些设备、设施没有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说明它们符合通用标准、要求的情况,或者其设计制造单位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情况。(四)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要求申请单位应建立包括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出入库、进货与采购、销售发货以及生产企业半成品管理等内容要求的易制毒化
12、学品管理制度,并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关于许可证、备案证明有关主要流向的内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有关主要流向的内容,是指标注主要销售流向。可以选择填写本市、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可以选择填写东北亚、东南亚、中亚,东欧、北欧、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北美洲、南美洲等国际性地区名称。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受理通知书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不予颁发通知书5、20
13、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 营 申 请 书 申请事项: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生产 经营 许可 备案 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经 办 人联系电话传 真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目 录填写说明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表4变更申请表表5审查意见表表6提交材料清单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
14、为可调表。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
15、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
16、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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