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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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本章基本知识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主要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5工程索赔的内容与分类; 6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7工程索赔程序; 8工程索赔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9工程索赔的计算与审核。基本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1.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
2、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1)固定总价合同这是建设工程施工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达80%至100%),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已十分明确。但工程范围不宜过大,以减少双方风险。也可阐明分期完成和分期付款办法。这种形式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3、对工程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2)可调总价合同报价及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方式,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其他风险。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工程,适合采用这种合同形式。2.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
4、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技术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5、。3.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3)成本加奖金合同;(4)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5)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
6、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发包人可以不承担风险,发包人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项目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
7、、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 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 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发包人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
8、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
9、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人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种类目前,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典型的施工合同文本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
10、、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合同文本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同时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示范文本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
11、件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变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共八章。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
12、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一)概述1.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简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3个格式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13、。通用合同条款参考FIDIC有关内容,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 。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业特点,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相互说明。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
14、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合同约定1. 发包人义务(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15、(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承包人义务(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对施工作业和
16、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
17、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18、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任务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成。(2)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力。1)总监理工程师的产生。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命。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
19、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2)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员没有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20、但监理人员仍可在事后检查并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4)商定或确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
21、对有关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产生和更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
22、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2)项目经理的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三)施工进度和工期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
2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 开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
24、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3. 工期延误(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应注意的是,上述原因并不一定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例如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变更交货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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