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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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下称验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2、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分人员、场所设施、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制度四个部分,共37项项目。 4、现场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5、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部项目评定为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有一项评定为不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6、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7、验收标准中的药师以上职称包含药师(中药师)、从业药师、
2、执业药师、见习药师,药士以上职称包含药士(中药士)。8、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按我局印发的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9、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重要养护员;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10、本验收标准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一、人员0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02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业员,经营处方药
3、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03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04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学历的人员。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员应是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具有高中学历。05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1、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2、有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06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
4、证书后方能上岗。07从事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0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09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10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二、场所设施11营业场所和仓储建筑面积应符合要求:1、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要求在同一平面,下同),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2、乡镇所在地(包括乡村、海岛)的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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