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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
2、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 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 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2【关于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如何理解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分析】
3、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 济价值并以物质
4、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 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 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 济法律关系的客体。4【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
5、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分析】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 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 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两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于
6、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 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例如: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甲将房子卖给乙,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附生效
7、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例如: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发生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该法律行为就生效了;又例如,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也就是在1月1日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那么这就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5【关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的解释】请举例说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分析】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
8、其撤销,那么该效力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例如: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6【关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举例】请举例说明“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分析】例如: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 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
9、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7【关于罚款和罚金的区别】罚款和罚金有何区别?【分析】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经济制裁。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法附加刑之一,也可以单独适用,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判处。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的内容可能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二者的不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 相应罚金。通过这个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罚款和罚金并不是一回事。
10、简单的讲,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而罚金是司法、审判相关作出的处罚。8【关于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作用的理解】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分析】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 有效)。后来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因为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提交仲裁,不能提起诉讼。9【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
11、的效力”?【分析】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0【关于仲裁程序的理解】请问,“仲裁裁决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否相同?仲裁裁决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请举例说明!【分析】“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和“形成两种意见”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前者包括后者的情形在内。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
12、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于这个内容,我们举例说明:假设有3个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了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就是首席仲裁员,如果题目告诉的是形成两种意见,说明肯定有 2个人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就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题目告诉的是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那么就包括形成两种意见和形成三种意见的情形,对于形成两 种意见而言,那么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如果是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看一下2005年职称考试的一道试题。【例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
13、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答案】A【分析】依据规定,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的时候,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第二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指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区别?【分析】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
14、司本身具有独立 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称为“绝对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东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 高但又不超过50,称为“相对控股”。分公司则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 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
15、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 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 公司的经营范围。(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有限公司分公司”。(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
16、能向出资人 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 承担责任。(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1)二者的行为主体主动性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2)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是企业终止
17、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是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3【股东为何不能抽回出资】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资本,否则就是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
18、必要的偿还债务能力, 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股东可 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更应该保证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以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不得 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 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4
19、【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及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分类?【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
20、以上的规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分为以下几类:1.投资经营决定权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重大事项审批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2)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批。4.重大事项“决定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
21、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5.公司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其他职权。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确定的其他特别的职权。5【关于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理解】请问如何理解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什么是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分析】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由于投资对公司以后的发展一般具有决定性影响,
22、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6、【董事会职权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准确的理解?【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解释】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既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解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
23、会的一项职权,其实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解释】经营计划是指管理公司内外业务的方向、目标和措施,是公司内部的、短期的管理计划。公司的投资方案是指公司内部的短期的资金的运用方向。根据规 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公司执行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一项具体措施。(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于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5
2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解释】根据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具体方案是董事 会的职权,因此,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要求,及时制订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会议审议。(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5、解释】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均是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规定,应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是具体与谁合并、如何分立以及变更为什么样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散的具体方案应该由董事会来制订,然后提请股东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解释】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因此有权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指董事会有权根据本公司 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的管理机构设置,如设立教学服务部、事业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企业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等具体的业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26、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解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解释】基本管理制度是指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的管理体制。(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综上,可以将董事会的职权概括为以下几类:执行权:以上职权中的(1)(2)宏观决策权:以上职权中的(3)经营管理权:以上职权中的(4)、(5)、(6)、(7)机构设置与人事聘任权:以上职权中的(8)、(9)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请问
27、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但是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式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28、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
29、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
30、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8、【发起设立方式与募集设立方式的区别】如何理解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两种设立方式各自有什么特点?【分析】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 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 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
31、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议通知时间】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请问如何理解公司法中规定的“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
32、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 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 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一般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 法进行公告。例如:甲上市公司同时发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董事会拟在2006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针对该次股东大会,董事
33、会应该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 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也就是在2006年5月12日前通知,另外,董事会还要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告,也就是在2006年5月1日之前依法向 社会进行公告。第三章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
34、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举例:投资 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 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例如: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 当以A企业的名义签订,
35、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 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请问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主要是:(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
36、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 庭财产承担。(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分析】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37、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产权结构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 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从这个角度上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企业是连为一体的,可以看成是一个整体。而有限责任公 司的财产完全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属于股东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是分离的。(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根据合伙企业
38、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 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出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4、【普通合伙人出质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分析】所谓出质是指合伙
39、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动产质押或者权利质押。例如,合伙人A、B、C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A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出资 20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A与D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A拟以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该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 业的财产了,如果A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D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必然会影响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 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普通合伙企业
40、中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某从事餐饮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的食品材料不足的,可以由合伙人为企业供应”,某日,企业生意兴隆,导致原料不足,张某从其设立的商贸公司供货给合伙企业,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关联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张某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该种关联交易行为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所允许进行的,因此合伙人可以在约定的情况下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类似的规定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中对投资人的权利限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请注意
41、,对于竞业 禁止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合伙人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即使是合伙协议中约定也是违法的,而个人独资企 业中,在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是可以的。6、【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抵销规定】如何理解“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析】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而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只限于该合伙人,实际上属
42、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 务,如果允许抵销的话,那么就相当于强迫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 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A,甲向戊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戊欠合伙企业货款8万元,戊认为因为甲欠自己5万元,而自己 欠合伙企业8万元,其中5万元就互相抵销了,只还A合伙企业3万元就可以结清三方的债权债务了。戊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戊不能以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7、【关于有
43、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中由哪些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
44、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例如: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张某,某日为本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是法律所允许的。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
45、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区别?【分析】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46、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
47、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 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10、【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清算人需要执行哪些事务?【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