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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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的通知 皖卫农20114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的要求,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1版)(皖卫农201048号)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安排和我省2011年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2、执行。 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省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
3、多的实惠。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4、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2、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3、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按定点医疗机构上一
5、年度门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4、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情况,并结合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预算额度。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类医院。
6、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类医院。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类医院。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类执行。五、住院补偿(一)起付线和补
7、偿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1、起付线的设定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取本方案下发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值)。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计算公式如下: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 其中,类、类、类、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3%、12%、11%、10%,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类、类、类、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0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100元、400元、500元、700元设置其起付线。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700元。2、补偿比例的
8、确定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医疗机构分类类类类类类各类主要所指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被处罚的医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85%80%75%70%55%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新农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该医疗机
9、构承担。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报销办法另行规定。5、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对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设置低报销比例的费用段。有关说明:(1)全省类、类、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均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下调。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各县卫生、财政部门按照文中公式计算确定;类医疗机构名单,根据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办暗访或查处情况确定,其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统一确定,统一维护,定期公布,各地必须执行。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2)2011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
10、过8%的县,应适度提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2011年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或当年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的县,可对本县新农合病人主要流向的、类医院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对独家收治新农合住院病人数占全县新农合住院病人的比重达35%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3)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4)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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