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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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第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参加学校和各学院(部)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二)取消其受处分期间享受
2、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三)取消其受处分期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或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
3、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五)纠集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
4、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第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从事各类宗教活动的;(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理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三)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从事非法或宗教活动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
5、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二)在重点防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第四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一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
6、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谩骂、造谣、侮辱、诽谤、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区寻衅滋事、高空
7、抛物、乱扔物品、点火把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引起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校保卫处上交,可视情节从轻处理。第十六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八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拾物不还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8、(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上述案值处理。第十九条 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9、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二
10、)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其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六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西安交通工程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修订)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连续三天或累计15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连续四天以上,五天以下或累计163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连续六天以上,十天以下或累计366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连续十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累计6190课
11、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 学时计算。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 学时计算。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14天以上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七章
12、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和校园秩序,损害校园文明建设,分别处理如下:(一)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五)在注明保留期限内擅自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先进评比、就业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语言侮辱、寻衅滋事等不礼貌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违反相关规定用电、用火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屡次扰乱上述场所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十)高空抛物
14、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十二)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四)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
15、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五)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受留宿者承担同等违纪责任,并与留宿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
16、,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住宿调整手续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未经同意又无正当理由,擅自在外租住者,经劝说仍不回校住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吸烟等导致火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计算
17、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
18、)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
19、)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五)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一)扰乱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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