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共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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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神东煤炭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对外租赁、委托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2章 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基建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安监局;各单位(包括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逐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第五条 职责。(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
3、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5.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1.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5.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6.将更新公司消防安全设施、整改火险隐患所需经费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建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7.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义务消防队。8.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4、,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9.提出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励建议。 10.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三)安监局消防监察处职责: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国家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两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2.负责制定公司消防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内部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标准。3.参与公司所属各单位消防类工程立项审核、方案审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4.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报审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与地方消防部门业务对接、协调。5.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地面建筑消防安全、井下消防设施、器材
5、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针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6.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7.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8.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各单位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能力。9.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10.组织消防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11.监督检查外委施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四)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
6、定。2.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6.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7.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1.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编制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投入计划和组织保
7、障工作。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负责落实本单位火险隐患整改工作。5.按期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本单位应急抢险突击队(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配合安监局和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作。9.对本单位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10.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
8、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六条 公司实行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 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由实际使用单位负责,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检测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负责。第八条 各驻矿(处、厂、中心)服务单位、外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的维护管理)自行负责,被服务单位负责监督。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办公或生产的,资产所属(或产权)单位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资产所属(或产权)无法落实,则占用面积数量较多的单位为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同一院落内涉及
9、两个及以上单位办公或生产的,则生产或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为该区域消防管理主体单位。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必须与共用单位之间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对于无法拆分管理或未明确部分应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有权利对对其他消防共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委托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单位应与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范围和责任。第十条 各区域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
10、、大修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如下:(一)各生活小区公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为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生产区域各单位围墙内的消防设施由该生产单位负责;两个单位之间无围墙等明确标志的,原则上按照建筑间距中线或开关阀门节点划分其责任范围。(二)地面消防供水与生活生产供水合用的管网系统,其主管网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由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管网进入建筑物之后部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三)各煤矿、选煤厂等单位的办公场所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为建筑实际使用单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对其日常维护、保养。 (四)各煤矿、选煤厂等单位的宿舍、食堂、浴室
11、、洗衣房、灯房、换热站、锅炉房、生活污水厂、净水厂等生活后勤设施的消防管理责任为矿业服务公司。 (五)综合性办公楼(例如:公司办公楼、科技大厦、电水暖中心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业服务公司;综合性办公区域(例如:专业化服务基地)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业服务公司。(六)生产、办公和专有生活区域的消防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大修由资产所属(产权)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前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
12、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矿业服务公司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内部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车道路进行标识,并保障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道路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保障高层建筑地下
13、室的消防安全。(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八)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提高值班、维护保养人员岗位技能。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工程管理部在地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涉及到消防设计时,应在设计阶段通知安监局消防监察处参与。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前两个工作日交安监局消防监察处一份图纸,并通知安监局消防管理人员参加图纸会审。(二)地面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由公司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由工程管理部办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手续由安监局消防监察处办理。上述手续应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办理完成。(三)建设工程设计审核(备案)
14、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所需工程资料,由安监局消防监察处负责报地方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设计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四)涉及到消防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内部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安监局消防监察处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六)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检测合格后,消防监察处负责办理验收备案或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七)工程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通过手续应由项目单位移交档案室保存,并复印一份保存备查。第3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立内部专兼职
1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十七条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在安监局消防监察处备案。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增补。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具体包括:(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消防巡查、检查制度。(三)消防安全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16、。(六)火险隐患整改制度。(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九)应急抢险突击队(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
17、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治安保卫处对所辖范围内小区停车管理,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
18、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明确日常维护管理职责,根据井下环境情况对设施、器材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完好有效。根据煤矿井下实际情况设置齐全有效的指示标志。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抢险突击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四个能力建
19、设要求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4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单位内部消防重点部位:(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的建筑群等。 (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站、变配电站(室),通信设备
20、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等。(四)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险室、车间、仓库等。(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文体中心、集体宿舍等。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部门、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它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
21、员在岗情况。(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众活动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八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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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 集团 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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