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交通运输部规章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市、县
2、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
3、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
5、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6、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
7、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
8、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
9、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
10、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
11、不少于3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3)
12、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十五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
13、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第十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企业财务报表;(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14、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九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
15、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第二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16、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
17、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
18、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资质许可
1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第三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6 - X交通运输部发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