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7400030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 住址(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沪光东路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王冰 职务: / 经查证:当事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天猫网站经营“lulualways旗舰店”(),销售服装。2016年1月在其网店上架销售“lulualways我爱露露2015秋冬新品西装短款七分袖小外套DCG1002”并在其销售页面上以“价格789元,促销价199元”的形式进行价格标注。但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存在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
2、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本局具有管辖权;2、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事实;3、消费者提供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商品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网页价格未作标示的事实;4、两次次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商品网络销售页面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未作价格标识构成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该款商品天猫后台交易记录,证明该款商品的销售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与上海思裳服饰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与相关进出货凭证、购物小票,证明该款商品网络销售页面划线价的来源;7、当事人提供的订单情况及整改
3、后的相关商品的网络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小,积极主动整改,态度良好;8、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网店的产品销售页面对产品进行降价促销,理应实施正当的价格行为。当事人不使用明确的价格标注,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事人于案发后立即整改了错误,通过添加价格解释的方式进行价格标注,客观上确有主动改正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工商 行政管理局 检查 总队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