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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专业)甲 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分公司 机构负责人: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乙 方: 单位负责人: 地 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2、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 车险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
3、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 (二)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四)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1、乙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项目时,应
4、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2、非车险也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协会规定的特殊例外业务双方按规定约定从每月 / 日开始 /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如未按要求结算,甲方可暂停乙方代理业务的出单,至当期保费结算完毕。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号码 1。(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5、 ;账户号码 。六、代理手续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 机动车辆保险 险 %; 2. 机动车交强险 险 %; 3. 险 %; 4. 险 %; 5. 险 %; 6. 险 %。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 (三)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代理费等额的中介发票后,每月 30 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
6、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 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
7、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6、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
8、,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7.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应如实、详尽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9. 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10. 乙方开展保险代理
9、业务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11. 乙方在其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出资发生变化,或其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14、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个人从事洗钱活动;乙方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措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0、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反洗钱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甲方。1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11、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6.乙方将对其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符合保监会有关要求的同时,满足代理业务的需要。 17.乙方现场出单销售甲方人身意外险产品必须安装甲方人意险出单系统,相关单证和业务流程要符合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其他规定的要求。18.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甲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乙方代表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确保投
12、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真实、不遗漏,乙方不得伪造或代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裁判机关认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判决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全额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八、陈述与保证: (一)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获得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协议有效期限间仍不间断地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二)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其人员配备及公司管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 乙方保证其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体系。 九、代理合同的中止、解除 (一)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13、; (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 乙方有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 3. 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其业务代理工作,经甲方单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 4.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之内未仍交付的; 5. 甲方发现乙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 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
14、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 本合同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中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还甲方,同时结清代理费用,并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代理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五)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代理手续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手续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30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乙方需按本保险代理合同规定按期将收取
15、的保险费全部划转给甲方。若逾期交付,除应付保险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险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代理业务的基本规则和义务或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乙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
16、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或私刻印章;(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5)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6)侵占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或侵占、挪用甲方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保密条款 (一)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产品条款、费率、有关单证均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翻印,或提供给客户以
17、外的第三方。 (二)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息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三) 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四) 乙方应对因执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除如实向甲方提供外,不得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 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三、其他 (一)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理赔协助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8、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取得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为此代理事宜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协商和达成的协议均由本合同取代; (四) 本合同各项标题之设置,均为便于理解合同之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乙方营业执照 2. 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3.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 4. 客户告知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本告知书旨在向您说明本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
19、本情况及投保提示,敬请在接受本保险机构的服务前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号: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代理权限:在 地区就以下险种: 1、 2、 3、 4、 5、 6、 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根据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费通知单向投保人代收保险费;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本代理机构作为本告知书所列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机构,已就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服务事项获得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授权,在代理权限内,本机构可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相关服务;在代理权限以外,本机构无权代表被代理保险公司做出任何法律行为或承诺。 被代理保险公司信息: 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联系方式: 0571-28080888投保提示: 在接受本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服务前,业务人员应向您出示其证明,您可通过本机构的联系电话核实业务人员的身份。 本机构在提供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及保单无权进行任何修改,如果您对相关表单及保险条款有任何异议,需通过本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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